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9-07-19 08:45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财政局,各有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一芯驱动、两带支撑、三区协同”战略布局,着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规范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发展目标。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控量提质”、做精做强,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覆盖全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市县全覆盖,逐步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80%和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目标。

二、做优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明确机构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出资为主,履行政府性、准公共性、政策性职能,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为主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其经营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保本微利,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担保服务门槛,保持较低费率水平。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四)规范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每个市县要着力培育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载小微企业和“三农”增信担保的政策性职能。市县本级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依法合规申请新设1家。已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重资不抵债、失去功能,在风险出清、机构退出前提下,可申请新设1家。确因债权债务复杂,短期内难以及时出清退出的,经批准,可在明确风险出清、机构退出措施和时间表的情况下,申请新设1家。市州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县区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一次性足额出资到位。提交设立方案时,同时提供资本金持续补充和风险补偿等方案。本级有多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只保留1家。

(五)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能力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要加强人才队伍和业务能力建设,条件具备的可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代偿及损失核销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担保业务。

(六)大力推动再担保业务。发挥省再担保集团纽带作用,加强与各银行省级机构和市县联系对接,推动与各银行省级机构“总对总”合作,切实做大再担保业务规模。通过加大市县机构的业务和技术指导,带动市县机构规范运作,提升整体业务能力,更好地为市县担保机构分险和增信。探索开展股权投资等方式,实现担保体系化经营。

(七)大力发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发挥省农信担专注“三农”优势,坚持“业务下沉、服务延伸”,实现县(市、区)分支机构全覆盖。推动加强产品创新、优化业务模式,提升服务质效,撬动金融资本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着力解决农业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加快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

(八)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积极构建、推广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银行、担保机构所在地政府按照协议比例分担风险的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各市县都要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未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的市县,要积极争取加入。已签协议的,要督促、协调政银担各方履行协议承诺,推动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全面实质性落地。市县金融工作部门、财政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协调对接,为银行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推动银行机构进入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

(九)落实风险分担责任。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省再担保集团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并严格按协议比例承担代偿风险,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银行机构要严格落实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政策要求,积极开发新型政银担信贷产品,主动融入、深度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市县政府要率先执行合作协议,严格履行约定的分险责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风险代偿专项资金使用流程。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各市县要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与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增长相适应的资金本持续补充机制。在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加大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力度。

(十一)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各地建立与风险责任相匹配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要根据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充实风险补偿资金池,始终保持资金池“满池”。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机制,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高、在保余额或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机构给予适当补偿。

(十二)建立保费补贴及业务奖补机制。各市县统筹上级奖补资金和本级资金,建立健全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原则上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不得超过3%(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省级财政在积极争取中央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同时,从2019年起,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及首次融资担保业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成效明显的市县予以奖补。

(十三)落实扶持政策。要加强政策宣传。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 2017" 90号)精神,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参照金融企业核销呆账。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准备金税前扣除和税收减免优惠等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减免税收办理流程。各地要统筹运用财政贴息、奖补等政策资金,发挥政策叠加和联动效应。

五、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十四)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重点考核担保责任余额增长、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占比、放大倍数、担保费率、合规经营、应偿尽偿情况、风险防控等指标,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首次融资担保业务予以适当倾斜。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评纳入全省金融信用市州县评定指标体系。在保值增值前提下降低或取消盈利指标考核,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在资本金注入、代偿补偿资金、业务奖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和限期整改,不纳入扶持政策享受范围。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尽职免责机制。

(十五)强化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考核。将各地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进展情况纳入全省金融信用市州县评定指标考评内容。将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参与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情况作为参评“金融支持湖北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重要内容。

六、强化监督管理

(十六)落实监管责任主体。各级地方金融局(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省、市、县三级监管责任体系。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准入审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承担具体监管责任。

(十七)加强现场检查工作。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本级所属担保机构每年现场检查要实现全覆盖,市州对所辖区域担保机构抽查率不低于30%,省级抽查率不低于10%。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规范融资担保机构收费行为,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全省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要求接入全省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经营管理情况的持续监测和风险预警。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定期与金融机构共享业务进展情况及统计数据,推动银担合作机制良好运转。

(十九)实施分类监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考核认定,重点考核资金来源、代偿能力、主业开展情况、法人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经营能力等方面内容。根据考核认定结果,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七、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统筹一体、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依法依章程建立完善组织构架。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各项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引导规范发展。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联系协调、政策宣传、教育培训、行业研究、行业交流等方面的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

(二十一)加强人才建设。研究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从严管理高管人员从业资格。加大培训力度,用3年时间分层分类对全省融资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轮训。加强行业交流与协作,不定期举办由融资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参加的项目推介活动。

(二十二)营造支持担保机构发展的良好环境。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规范、有序地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加强信用管理。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担保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不动产、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办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实行减免。依法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相关债权的保护,积极帮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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