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深入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五)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之九:
态度差、效率低
【典型案例】某市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窗口工作人员王某上班时间玩手机、咨询台无人值守;办事效率低下,超时办结现象严重;在受理业务时,未按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致使办事群众多次往返奔波,有的事项办理历时半年、往返10余次,不少群众被迫出钱委托中介代办,增加了群众负担,群众反映强烈。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问题剖析】上述案例中,王某工作作风散漫,致使群众办事不便、反复跑路、花钱代办,是典型的“态度差、效率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此类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
●便民服务单位和政务服务窗口态度差、办事效率低,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要求不落实,让群众多头跑、反复跑,能办的不办,能快办的拖着办;
●政务服务审批事项应进未进、虚进假进;审批超时限,跨部门事项行政审批互为前置、相互推诿;
●12345热线投诉事项办理超时限、结果不反馈;政务服务热线、政府网站、政务APP运行“僵尸化”,长期不更新。
此类问题的实质是官本位思想严重,违反窗口服务部门履职尽责的工作纪律要求,脱离群众。认定是否属于“态度差、效率低”问题,重点是“四看”:
●看是否对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应解决而不解决;
●看是否按照规定告知相关事项;
●看是否增加不合规定的程序和限制;
●看是否超时超范围办理等。
【违纪后果】“态度差、效率低”行为,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破坏营商环境,影响政府公信力,侵犯了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如果对群众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按照违反群众纪律处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轻,也应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处理。如果态度差、效率低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纪者说】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各级党员干部要强化宗旨意识,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绩的根本尺子,以为民造福的实际行动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之十:
“新官不理旧事”、言而无信
【典型案例】某县2016年招商引进某企业开发建设城南家居建材广场,县政府承诺自土地出让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周边房屋拆迁和配套道路建设。2018年换届后,李某调入该县担任副县长,分管城市更新和项目建设。因相关承诺未兑现,开发商多次找到李某请求协调解决,李某编造财政资金不足、征地拆迁难度大等理由推托,导致该广场2018年建成后,由于门前房屋未拆、道路未通,长达5年多仍无法正常运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李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问题剖析】上述案例中,李某作为继任领导,以前期协议不是自己签的,推进落实没有完成不是自己的责任等理由,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致使政府形象受损、企业发展受困,是典型的“新官不理旧事”、言而无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此类问题主要有下列表现:
●不承认、不兑现往届党委政府签订的合同、作出的承诺、承担的债务等;
●重招商轻落地、轻服务,不落实、不兑现承诺的惠企政策,影响营商环境。
此类问题的实质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政绩观错位、价值观走偏。认定是否属于“新官不理旧事”、言而无信问题,重点是“三看”:
●看合同、承诺、债务等是否合规合法;
●看是否具备履行、兑现合同、承诺、债务等的权限、财力物力或其他必备要素;
●看合同、承诺、债务等是否未履行、兑现等。
【违纪后果】“‘新官不理旧事’、言而无信”行为,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损害党的优良作风和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如果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按照违反工作纪律处理。未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或情节较轻,也应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处理。如果“新官不理旧事”、言而无信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纪者说】为官避事平生耻,诚实守信金不换。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言必信、行必果,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为自己应尽职责、必尽之责,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使政府诚信成为“金字招牌”,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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