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4-17 17:31 湖北省财政厅金融处
MB1500621/2026-04176 发文日期 2025-04-28
发布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金融处 鄂财金发〔2025〕12号
其他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湖北省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科学技术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武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北省各市州分行及仙桃、潜江、天门、神农架林区营业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各监管分局、支局,各相关机构:

《湖北省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2025年4月17日

湖北省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债权融资做增信”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完善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破解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和中小企业、“三农”等普惠群体融资难题,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按照政银合作、风险分担、应补尽补、企业受益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是根据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由合作银行依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发放的为期三年以内(含)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包括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等相关信用贷款。

第四条  省级和市州按1:1比例共同设立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首期规模10亿元,统一对各类信用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后续根据风险补偿实施情况,及时补充或扩大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组建风险补偿资金池,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各类信用贷款工作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需求计划,对信用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三)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根据职责对信用贷款工作开展业务监督指导。

第七条  各市州职责:

(一)负责本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出资参与组建风险补偿资金池,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确定市州运营管理机构;

(三)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合作银行,支持和协调合作银行开展信用贷款工作。

第三章  运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机构为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市州设立统一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等相关信用贷款,以及本地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机构职责:

(一)受托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组建、运营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定统一的风险补偿操作细则;

(二)受理市州风险补偿备案;

(三)受理、审核市州提交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申请;

(四)根据结算情况,拨付省级风险补偿资金;

(五)督促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将追偿所得按比例分配;

(六)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等工作;

(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评价;

(八)完成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州运营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照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等各项信用贷款实施办法,分别对接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省征信公司等省级信用贷款工作机构,接受本地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开展信用贷款相关工作,受理本地信用贷款资料备案;

(二)受托负责本地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组建、运营管理和财务核算;

(三)受理、审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四)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报送补偿审批备案资料;

(五)按规定向合作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六)督促合作银行依法开展追偿工作,对追偿所得按比例分配;

(七)开展本地信用贷款及风险补偿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并报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

(八)配合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

(九)完成市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应建立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农户个人信用贷款和农村资产信用贷款等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绿色审批通道,开发专门信贷产品,出台相关激励措施,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二)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分层分类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贷款额度、利率差异化支持,单家经营主体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合作银行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三)贷款发放后,应报送贷款数据;

(四)贷款发生风险后,应报送需补偿数据;

(五)在贷款逾期,经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依然无法全部收回时,向市州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备案;

(六)风险补偿资金先行补偿后,应继续依法进行追偿,并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其依法尽责追偿的工作进展情况;

(七)应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市州风险补偿资金参照省级方式安排。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80%,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与市州风险补偿资金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

第十四条  对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等信用贷款,实施差异化的风险补偿政策,具体补偿比例按照纳入风险补偿政策的各项信用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存入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开设的专门账户,市州自行确定本级风险补偿资金开户银行。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应由银行提出申请,同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给予的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风险熔断机制,根据不同信用贷款类型,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警示和熔断标准,具体按照纳入风险补偿政策的各项信用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程序:

(一)银行催收。贷款本金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两级运营管理机构。

(二)补偿申请。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经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本金仍未全额收回的,可向属地运营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补偿备案。

(三)补偿审批。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对信用贷款补偿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规定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审核结果和资金拨付情况报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四)补偿结算。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按季度与市州进行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省财政厅按年度会同主管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审计清算。

(五)追偿。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应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所得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六)核销。经尽责清收1年后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作核销处理,核销情况报省级和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主管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十条  在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合作银行、贷款企业及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企业,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禁止申请风险补偿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5〕3号)、《湖北省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鄂经信企业〔2025〕46号)有效期内开展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业务,以及本办法有效期内按规定开展的各类信用贷款业务,后续产生的风险补偿申请,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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