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金融工作局(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和防范风险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合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凡是从事金融活动的,都要依法纳入监管,严格禁止一般登记注册企业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坚持权责法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推动加快制定地方金融法规及配套制度,实现监管的法治化、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
(二)坚持审慎监管,突出主业。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以规范促发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地方类金融机构进行评级分类,推进名单制管理和差异化监管。对主业突出、特色鲜明、风险可控的机构在业务范围、地域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规定时间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依法清理退出。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中央统一监管规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属地的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省、市、县三级监管责任体系。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依据职能和省政府及省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辖区内地方类金融机构进行准入审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承担具体监管责任。
(四)坚持统筹一体,协同联动。严格遵循金融工作规律,坚持全省一体化监管,统一任务目标、统一工作步调、统一规范标准、统一推进时序,不“抢跑”,不落后,形成省局统筹、三级联动的统筹一体工作格局。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办)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等单位的工作协调,共享信息,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要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日常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避免多头检查、重复督办。
二、明确监管范围
根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以及机构改革的要求,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安排,强化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交易场所等的监管。实施全过程监管,要涵盖市场准入、日常监测、现场检查、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实施全覆盖监管,不仅要对持证经营的类金融机构加强监管,还要对未经审批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依法进行清理规范和行为监管。
三、明确监管重点
(一)规范机构准入管理。对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机构的设立、变更等,法律法规已明确了准入规则,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要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要求,做好审批或备案。
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的设立、变更等,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准入规则的,根据相关文件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要求,在登记注册时,由拟登记机关同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报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向拟登记机关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国家明确了我省的机构数量限额,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前,原则上不再新设。现有的两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因拓展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审核,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要求,对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涉及金融业务的,由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在登记注册前严格审查,出具可行性评估意见,不得擅自放宽准入条件。
对依法审批或备案设立的类金融机构要进行清理规范,分行业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分类台账,实行分类监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的,在政策上予以支持,鼓励做大做强;对存在一定风险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达到监管条件的,支持其继续经营;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风险严重的机构,要督促其主动市场退出。
对未经依法审批或备案从事类金融机构业务的,由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联合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督促其停止业务。涉嫌严重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依法加强对类金融机构的退出管理。类金融机构解散或依法破产的,由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督促依法退出,及时注销相关许可证。
(二)强化机构日常监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类金融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县(市、区)金融办公室(局)每年要对辖区内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每年要对本级直属的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对所辖县(市、区)每一类类金融机构抽查不低于30%;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要对本级直属的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对全省每一类类金融机构抽查不低于10%。检查重点是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址、法人代表与实际负责人、登记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与企业实际情况、业务报表与财务账目是否一致等情况,以及各类地方类金融机构的核心监管指标和风险点。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做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对各类类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实时连接和信息数据的实时监测。将类金融机构接入监管信息系统并按要求提供监管数据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和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积极对接人行征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收集相关行业数据,每月3日前上报月度报表,每1、4、7、10月5日前上报季度报表,每年1月5日前上报年度报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国家银保监会。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要分类加强对类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分析。建立督办通报制度,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季度对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的数据报送情况进行通报。严厉整治统计数据失实行为,对数据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做好风险预警处置。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分类制定负面清单。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根据风险预警和研判情况,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罚、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等方式,稳妥处置风险。充分发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强化联合执法、协同监管,共同处置好各类金融风险,保持经济社会和金融稳定。
(五)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分行业建立统筹一体、覆盖全省的行业协会,依法依章程建立完善组织构架。指导和推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各项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引导规范发展。支持行业协会经常开展活动,充分发挥联系协调、政策宣传、教育培训、行业研究、行业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四、明确监管责任
(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责任。一是统筹谋划全省类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组织全省市(州)、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类金融机构监管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推动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是依法依规对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市(州)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审批或备案。三是建立全省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工作台账,分析评估总体发展状况和风险形势。四是统筹协调跨区域、跨行业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五是建立全省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六是对本级直属的地方类金融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二)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的责任。一是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金融办(局)加强对类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二是对本级直属的地方类金融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三是依据职能和省政府及省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提出审查意见,对县(市、区)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四是及时向上报送工作情况和风险情况,提出风险处置方案,向下传达上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五是按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接入监管信息系统,督促地方类金融机构按要求对接并提供监管信息。六是及时收集汇总县(市、区)类金融机构行业数据,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县(市、区)金融办公室(局)的责任。一是对辖区内除省、市(州)直属之外的地方类金融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二是依据职能和省政府及省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进行初审。三是按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接入监管信息系统,督促地方类金融机构按要求对接并提供监管信息。四是按要求向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报送类金融机构行业数据。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引发金融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进行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落实财政专项经费保障,优化监管理念,压实监管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好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各项工作。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委有关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进宏观调控有关政策变化,严格执行政策不走样,在监管工作中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二)加强队伍建设。统筹安排全省金融工作系统的业务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培训骨干力量。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定期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强金融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履职能力,提高工作效能。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与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的人才交流机制,鼓励双向挂职、交流学习。
(三)强化廉政建设。严格规范监管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优化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环境。各级金融监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监管权力设租寻租,不得超越监管权力插手监管对象内部事务,不得借助监管权力获取私利,不得让监管对象承担无关费用,不得占用监管资源供个人支配,不得利用监管工作渠道办理私人事务,不得利用监管过程中获取的监管对象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监管对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和活动安排,不得借用监管对象的财物。营造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系统风清气正、担当作为的政治生态。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