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小企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4-29 11:1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MB1500621/2021-57915 发文日期 2021-04-29
发布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政办函〔2021〕25号
财政;税务;其他 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28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对标上位法,我省新修订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期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为切实推动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营造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两会”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定不移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统筹组织、多方联动、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新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学习宣传培训。

1.开展实施办法宣传解读。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解读实施办法,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采访报道、咨询服务等专题宣传贯彻活动。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以前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

2.做好学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系列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对实施办法进行宣讲、培训,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完成时间:2021年全年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加强基础工作。

3.加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工作,做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做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统计分析,不断完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报表监测体系,定期分析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及利率变化情况。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经信厅

4.加快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共享涉企纳税、社保、公用事业缴费、海关、仓储物流等各类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征信平台。建立集信息征集、查询、披露、评价、奖惩等一体化体系,健全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机制,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提高信用服务和监管水平。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经信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强化资金支持,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5.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完成时间:2021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进一步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系统梳理,具备竞争条件的一律放开,由市场竞争选择服务主体、形成价格。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制度,贯彻实行全省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实现网上集中常态公开、动态调整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

完成时间:2021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7.建立减轻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落实中小企业减税措施,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8.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开展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加强银税互动。推动金融科技赋能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加快推进小额金融纠纷快速解决等机制建设。完善规范银行业涉企服务收费监管法规制度,降低小微企业综合性融资成本。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9.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相应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内部实施细则。督促商业银行优化内部信贷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改进贷款服务方式。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10.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贷款风险权重,落实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湖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大力培育创业投资市场,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和退出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群体、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更多地投长、投早、投小、投创新。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支持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鼓励地方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

(五)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12.完善创业扶持制度,改善创业环境,广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载体建设,健全扶持与评价机制,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大企业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市场优势,为创业活动提供支撑。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相关规范化、专业化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3.支持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和专业资本集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强中小企业创业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4.完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强化项目开发、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支持各地建设发展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载体。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15.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接口,提高企业注册效率。建立完善允许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的载体房屋进行“一址多照”登记相关制度。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前建立机制,以后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16.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制度。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开放型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新中小企业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联合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科研仪器、实验设施、中试小试基地等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支持。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前完善制度,以后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7.完善专业化市场化创新服务体系,提升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服务中小企业创新的质量和水平,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能力与水平。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

18.建立与产业发展需求、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中小企业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度,优化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以包容审慎的态度,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19.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行动计划,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和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联合攻关团队参与国家重大研发任务;完善省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入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畅通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对接渠道,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前建立体系,以后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

20.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同创新和融通发展制度,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指导国有企业加快建设协同创新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场景、应用、需求,促进多元合作。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

21.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技术、智能绿色服务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生物技术等,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的工作机制,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提高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立中小企业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新技术推广机制,提高新技术在园区和产业链上的整体应用水平。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22.大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完善商标品牌维权援助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简便快捷、专业高效的线上商标查询、预警、专家维权援助服务。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保护中小企业商标品牌发展。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前完成,以后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

23.实施质量提升精准帮扶。组织技术专家深入中小企业,免费提供质量管理服务;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畅通企业获取国家标准、各类行业标准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各类行业标准。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

24.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设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应用以及投保相关险种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

(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5.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按国家和省的部署,全面推进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中小企业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査制度,完善审查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公示、抽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26.完善公正监管制度。减少监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推广全程网上办、引导帮办,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处理措施,对“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

27.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的一部分。完善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政策落实机制,加强采购人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目标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七)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28.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构良性发展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梯度培育、协同服务和评价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引导大企业结合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29.健全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具有时代特点的课程、教材、师资和组织体系,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弘扬“工匠精神”。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制。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

30.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深化双多边中小企业合作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夯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机制,在国际商务法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质量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鼓励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探索建立B2B出口监管制度,支持跨境电商优进优出。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武汉海关

31.开展中小微企业系列服务活动,指导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立足“精准、精细、精品”的服务理念,创新策划并持续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富有成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活动。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八)强化对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

32.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坚决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依法惩治侵犯中小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源头遏制拖欠问题。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3.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强化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政策,提升中小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负担。建立贸易纠纷和产业安全预警监测平台,监测进出口异动情况,加强贸易纠纷应对的协调和辅导,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为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提供协助和支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

34.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构建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中小企业表达诉求渠道,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国际维权服务机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经信厅、省司法厅

(九)开展实施办法监督检查。

35.做好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实施办法实施满1年后,省经信厅组织开展法规实施情况评估,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办法实施情况;实施满3年后,省经信厅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实施办法实施情况报告。

完成时间:2022年—2024年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36.积极配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开展实施办法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37.对实施办法中要求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办法是一部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性地方法规。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对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时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职责,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出台贯彻落实文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四)强化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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