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征求《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关于征求《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意见反馈

2021-07-14 10:40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MB1500621/2021-51110 发文日期 2021-07-14
发布机构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其他 有效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征集自2021年6月4日至7月4日,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的各项工作顺利结束。共收到15条意见建议,其中9条已采纳,6条未采纳,采纳情况均已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进行了沟通。

具体采纳结果如下:

序号

意见来源单位

修改建议

修改后的内容

采纳情况

1

省财政厅、恩施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宜昌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进一步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要求,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 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不得收取客户保证金。

采纳

2

省财政厅

删除关于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四补"机制标准。

已删除。

采纳

3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删除或修改"推动将各地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开展情况纳入金融生态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适时调整"的内容。

已删除。

采纳

4

省司法厅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存在的超越行政许可权限的内容。

将征求意见稿中"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条款进行了删除,改为参照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并明确为备案事项,注册资本要求可适当降低。

采纳

5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层级等九条意见。

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职责,并对相关表述进行修改。

采纳

6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明确"重大风险"的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引发群体事件;

(二)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

(三)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八)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

采纳

7

恩施州地方金融工作局

明确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确保支小支农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主要开展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确保支小支农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其费率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省政府文件执行。

采纳

8

武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明确委托贷款是否属于过桥贷款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四)开展或变相开展资金过桥贷款业务(委托贷款除外)。

采纳

9

恩施高新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增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职责中增加对尽职免责条款落实情况的表述。

采纳

10

省财政厅

明确"省再担保集团应建立健全代偿补偿工作机制和实施。办法,确保代偿补偿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对合作担保公司提出的代偿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响应,相关代偿补偿情况应按季度报送监管部门"。

局务会审议后,新型政银担相关内容已经删掉。

未采纳

11

湖北银保监局

   "银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的政策要求"修改为"银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合作协议约定的风险分担责任"。

局务会审议后,新型政银担相关内容已经删掉。

未采纳

12

省财政厅

"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提高呆账核销效率"修改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等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加强呆账核销管理"。

相关内容已删掉。

未采纳

13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条件中拟任董、监、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明确为"3年以上"。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未明确规定从业经验最低年限,根据《行政许可法》,不能增设违法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此外,各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拟任高管的人才储备情况、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发起人等实际情况不同,不宜设定"一刀切"的统一标准。

未采纳

14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对"分支机构"定义予以明确。

银保监会对"分支机构"的定义解释为"分公司",不包含其他机构,不会产生歧义,为保持与《条例》等相关文件的一致,仍使用"分支机构"的表述。

未采纳

15

恩施州地方金融工作局

对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保证金上限予以明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没有对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作出上限限制。按照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对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细则中也不能作此类规定。

未采纳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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