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集】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1-09-09 11:50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MB1500621/2021-58324 发文日期 2021-09-08
发布机构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其他 有效

为规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程序,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0月8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林嘉兴,027-87237047(可传真)

电子邮箱:2549181188@qq.com。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听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当事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拟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三)责令关闭、停止经营或者停业整顿;

(四)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自然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五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事项。

前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是指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听证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逾期未提交听证申请书,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符合听证条件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听证人员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指定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

(二)维护听证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三)根据听证需要邀请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听证;

(四)依法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陈述人、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第十二条听证陈述人由行政许可承办人员或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供处理意见的证据,答复相关人员的提问。

第十三条申请人是指依法申请听证的公民、地方金融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推选有困难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与申请人协商确定代表。

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1至2个代理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四)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因听证需要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记录人或者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六条听证举行前,听证记录人应当检查参加听证相关人员是否到会,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及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参加听证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发言、提问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允许;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出会场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说明理由,并经其同意;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要挟性语言或者其他不文明用语;

(五)在会场内应当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至静音状态,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六)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禁止扰乱听证秩序和妨碍听证正常进行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致使听证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

第十八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事项,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二)听证陈述人陈述行政决定的处理意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提出意见和证据。与行政决定相关的证据应当在会上出示并经过质证;

(三)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进行询问;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参加听证其他专业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

(四)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九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参加人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四)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决定处理建议;

(五)申请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六)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听证笔录应由听证参加人员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记明情况。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的;

(二)听证开始前,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延期的情形。

除上述第(二)项规定的听证延期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外,其他听证延期事项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决定延期听证的,应当将延期举行听证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通知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申请人或者听证陈述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声明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中途退出听证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组织听证的费用,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并按规定提供听证必需的场所、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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