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责减责事项清单(2025版)起草说明
|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25-42502 | 发文日期 | 2025-07-23 |
|---|---|---|---|
| 发布机构 | 中共湖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我省正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全省有融资担保公司169家,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91家,截至2025年8月末,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余额1385.4亿元,同比增长20.1%。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在保项目17.4万笔,在保余额1127亿元,同比增长29.6%,有效服务了小微企业、“三农”发展。2020年,我局制订了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一定程度解决了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担心追责不敢担、不愿担的问题。但随着近年来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日益多样化,尽职免责内容需与时俱进。为进一步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稳健发展、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履职尽责,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责减责事项清单(2025版送审稿)》。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国家政策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功能,国家层面先后对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机制提出了要求。建立免责减责清单,将有效缓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和敢担愿担的实干活力。
(二)落实“干部素质提升年”工作要求。省委印发《全省“干部素质提升年”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增强支点意识,以组织担当促进干部担当,坚决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
(三)落实省纪委工作要求。省纪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强调,要多措并举激励担当作为,细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以纪检监察担当促进党员干部担当。省纪委将我局列入今年首批重点领域建立免责减责清单的6家单位之一,要求迅速研究将免责减责实践经验固化为制度成果,报有关监督检查室、政策法规室、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后施行。
二、起草过程
省纪委监委召开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重点领域免责减责清单工作推进会,我办作为6个发言单位之一,汇报了往年落实“三个区分来”的做法、起草免责减责清单进展情况和下步打算,会上要求我办(局)建立《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责减责事项清单》。我办(局)高度重视,成立专班,认真研究当前有关免责减责法规政策,组织省属融资担保公司组织座谈调研,借鉴吸收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起草了《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责减责事项清单(初稿)》,并征求市州政府办、省属担保机构及省财政厅、湖北金融监管局意见,组织专题会逐条论证20余条反馈意见建议,多轮修改后形成了《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责减责事项清单(2025版修订稿)》,并根据省纪委监委第二次推进会要求再次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责减责事项清单(2025年版送审稿)》,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十种可免责减责的情形。
三、制定依据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3.《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
4.《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
6.《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鄂金发〔2020〕6号) ;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8.《人民银行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
9.《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11.《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金发〔2019〕20号);
12.《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四、内容说明
(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以及反对外国制裁和打压,按照政府要求对特定对象依法依规办理政策性扶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或者形成损失的。
1.政策依据: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中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二十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均要求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2.现实依据: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25年3月23日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同时,面对美国的技术封锁和制裁,为破解我国企业面临的供应链断裂、技术瓶颈等严峻问题,国家推出了一系列专项支持政策,给予相关企业支持。因此,应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增信作用,助力有关企业渡过难关。
3.地方实践:河南、陕西、湖南、新疆、云南、江西、辽宁、贵州、重庆、海南、内蒙古、宁夏、山东、广东、甘肃等15地相继出台的免责指引中均将“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类似情形列入免责减责条款。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卫生事件、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的。
1.政策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五条中,规定因强制免疫或疫情扑杀导致养殖户损失的,政府应给予补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要“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监管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二十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均要求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2.参考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第二章第五款第1条,规定“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形成不良,且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措施,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
3.地方实践:浙江、河南、陕西、北京、新疆、安徽、江西、山东、贵州、重庆、内蒙古、宁夏、广东、甘肃、海南等15地出台的免责指引中均将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列为免责情形。
(三)由于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县级及以上植保、兽医等法定机构认定出具证明材料的。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要“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监管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二十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均要求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2.地方实践:浙江、河南、陕西、北京、湖南、新疆、安徽、江西、山东、贵州、重庆、内蒙古、宁夏、广东、甘肃、海南等16地出台的免责指引中均将重大动植物疫病列为免责情形。
(四)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或突发变故(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导致意外死亡、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具备有效证明材料并经核实,且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经追偿后仍有损失的。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二十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均要求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2.法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中,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参考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第二章第五款第1条,规定“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形成不良,且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措施,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
4.地方实践:浙江、河南、陕西、北京、湖南、新疆、安徽、云南、江西、辽宁、山东、贵州、重庆、海南、内蒙古、广东、甘肃等17地出台的免责指引中均把此类情形纳入免责范围。
(五)债务人因缺乏抵(质)押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集体决策同意债务人提供不足值反担保物或降低债务人反担保要求,且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或债务人难以化解风险隐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减额度或强化反担保措施续保缓释风险,最终降低代偿损失超过50%的。
1.政策依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中,明确要“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二十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均要求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2.参考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第二章第五款第2条,规定“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
3.地方实践:浙江、陕西、湖南、新疆、安徽、云南、山东、贵州、重庆、海南、内蒙古、宁夏等12地分别将以上情形纳入了免责范围。我省在制定《清单》时,参考了以上省市的免责指引相关条款,同时面向各市州、各省属融资担保机构征求意见,结合我省融资担保实际,对条款“降低代偿损失”的比例进行了量化。
(六)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造成发生代偿,并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对已发生代偿的合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在规定期限内经过积极追索或资产处置收回70%以上代偿金额的。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要“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监管政策。”;《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中,明确要“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二十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均要求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2.参考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第二章第五款第2条,规定“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
3.地方实践:浙江、河南、陕西、北京、湖南、新疆、安徽、云南、江西、辽宁、山东、贵州、重庆、海南、内蒙古、广东、甘肃等17地将以上情形纳入了免责范围,其中北京、云南、江西、辽宁、贵州、内蒙古、广东等7地明确了在规定期限内经过积极追索或资产处置收回的代偿金额应在“70%以上”的免责情形。
(七)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化等移交的担保存量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或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二十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均要求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2.参考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第二章第五款第3条,规定“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信贷业务,移交前风险已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风险未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
3.地方实践:浙江、河南、陕西、北京、湖南、新疆、安徽、云南、江西、辽宁、山东、贵州、重庆、海南、内蒙古、广东、甘肃等17地将以上情形纳入了免责范围。
(八)参与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有合法依据的不同意见,或在档案、业务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债务人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但最后决策仍予办理,发生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的。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二十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均要求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2.参考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第二章第五款第4条规定“参与集体决策的相关人员明确提出有合法依据的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信贷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第5条规定“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
3.地方实践:浙江、河南、陕西、北京、湖南、新疆、安徽、云南、江西、辽宁、山东、贵州、重庆、海南、内蒙古、广东等16地出台的免责指引中均把此类情形纳入免责范围。
(九)对于标准化审批的担保业务,相关人员按照担保机构内部标准化操作要求完成相关操作的。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二十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均要求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2.参考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第二章第五款第6条,规定“对于标准化授信审批的贷款,相关人员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标准化操作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
3.地方实践:北京、重庆、海南、宁夏、广东、甘肃等6地出台的免责指引中均将此类情形纳入免责范围。
(十)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应免责减责情形。
作为开放性条款,衔接未来新出台法规政策。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4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