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责减责事项清单(2025版)(送审稿)》
|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25-42506 | 发文日期 | 2025-07-30 |
|---|---|---|---|
| 发布机构 | 中共湖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视情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责。
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以及反对外国制裁和打压,按照政府要求对特定对象依法依规办理政策性扶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或者形成损失的。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卫生事件、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的。
三、由于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县级及以上植保、兽医等法定机构认定出具证明材料的。
四、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或突发变故(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导致死亡、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具备有效证明材料并经核实,且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追偿后仍有损失的。
五、债务人因缺乏抵(质)押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集体决策同意债务人提供不足值反担保物或降低债务人反担保要求,且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或债务人难以化解风险隐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减额度或强化反担保措施续保缓释风险,最终降低代偿损失超过50%的。
六、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造成发生代偿,并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对已发生代偿的合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在规定期限内经过积极追索或资产处置收回70%以上代偿金额的。
七、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化等移交的担保存量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或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八、参与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有合法依据的不同意见,或在档案、业务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债务人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但最后决策仍予办理,发生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的。
九、对于标准化审批的融资担保业务,相关人员按照担保机构内部标准化要求完成相关操作的。
十、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可免责减责情形。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出现失误或错误后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以及其他构成违纪违法的故意行为,均不适用免责减责条款,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本清单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实践,适时修订。本清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4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