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湖北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2025修订)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湖北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2025修订)起草说明

2025-09-29 11:10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MB1500621/2026-17485 发文日期 2025-09-29
发布机构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其他 有效

为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全省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近年来国家监管政策变化,结合我省实际,对《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鄂金发〔2020〕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2025修订)》(以下简称修订稿)。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 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 号)、《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三)《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

除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外,起草修订稿过程中还参考借鉴了浙江、江苏、山东等其他省市出台的现场检查办法。

二、主要内容变化

修订稿共七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处理”“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附则”,与原《办法》结构相同,全篇条款数量增加13条、39%,字数篇幅增加约1400字、27%。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现场检查的概念及分类、现场检查原则、检查工作人员与被查地方金融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主要变化:

1.第一条中对制定的依据进行更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等国家和省最新的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方面的制度添加为修订稿的制定依据,并适度精简了相关内容。

2.第二条中阐述了现场检查的定义和功能。一是规范表述。结合工作实际,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金融工作局”全文统一调整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附则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概念内涵),将“类金融机构”全文统一调整为“地方金融组织”。二是完善现场检查的目的,将“督促类金融机构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调整为“督促地方金融组织贯彻经济金融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落实企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更加符合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要求。

3.第三条中对现场检查进行分类界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常规检查列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专项检查不列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二是根据工作实际,在专项检查中引入飞行检查,以确保检查质效。

4.第四条中明确现场检查的有关要求。一是在总则中强调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符合现行行政执法的价值追求。二是规定开展现场检查可以结合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并详细列举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征信服务机构等机构,相较原《办法》内容更细化、更明确。三是考虑到回避制度属于过程性的规范,将其调整至“检查流程”章节中。

5.第五条中新增现场检查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和相关义务。一是明确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查地方金融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确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二是明确现场检查人员,包括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6.第六条中新增被查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的义务。明确了被查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配合义务和保密义务。

7.第七条新增数据信息共享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信息共享义务,符合当前建设数字政府、推动数据集成的取向。二是鼓励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利用外部数据辅助现场检查,以提高检查的精度和效率。

此外,修订稿删除了原《办法》中第六条关于“党建”的内容。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主要变化:

1.第九条新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组织开展稽核调查和适时调整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要点清单的相关职责。

2.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增加了协调县(市、区)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更加贴合实际情况。

3.第十三条删除了跨区域联合检查的有关规定。

(三)立项管理。涉及现场检查频率、检查计划和方案等有关内容。主要变化:

1.第十四条明确现场检查实行分级立项管理的原则。

2.第十五条新增现场检查频率的原则性规定。一是明确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应结合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合规情况、监管评级情况、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情况等来确定。二是明确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非正常经营名录或者有违法失信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3.第十六条新增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年度检查计划的内容。

4.第十七条新增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制定流程。一是明确承担现场检查职能的执法机构提出立项建议的职责。二是明确年度现场检查计划需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并对外公布。

5.第十八条新增现场检查范围总体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第13条持续提升监管质效中明确要求“每三年对辖内地方金融组织至少完成一轮全面检查,及时对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风险隐患机构开展专项检查,不得以第三方中介机构财务审计等代替监管检查”,修订稿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文件要求保持一致。

此外,修订稿删除了原《办法》中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关于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每年现场检查和抽查比例的有关要求,主要是为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少对现场检查范围的强制性规定,为企业减轻负担。

(四)检查流程。细化明确了实施检查前、检查实施过程中和检查完成后的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变化:

1.第十九条细化明确检查组有关要求。一是新增检查组中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新增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负责事项。三是新增上级部门抽调下级检查人员的有关规定。

2.第二十条细化检查人员的回避制度。一是新增被查地方金融组织申请回避制度。二是新增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回避要求。

3.第二十一条细化查前调查相关规定。一是明确查前调查由检查组根据需要开展,与原《办法》相比给予检查组更多自主权。二是明确查前调查事项内容。三是新增地方金融组织自查有关规定,有助于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4.第二十三条细化进场程序。新增进场会谈程序,明确进场会谈内容,规范检查行为。

5.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细化检查实施阶段各项工作要求。一是新增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二是细化询问或约谈的要求及录音、录像的告知义务。三是新增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制定要求和主要内容。

6.第二十九条明确检查情况告知书的制定有关要求。相较原《办法》,增加了检查情况告知书的必要内容,删除了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的有关要求。

7.第三十条明确检查情况告知书的传达有关要求。新增被查地方金融组织提出异议、检查组复核的有关规定,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五)检查处理。涉及检查结束后的分类处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配套措施以及检查资料归档等内容。主要变化:

1.第三十二条新增现场检查报告有关要求。强调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制定检查报告,并明确检查情况报告的必要内容。

2.第三十三条规范分类处置事项。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对象调整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是简化责令整改有关表述。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将涉及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程序启动权限调整为市级以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此外,将原《办法》中第二十七条有关检查情况公开的相关规定调整到检查处理章节。

(六)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涉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检查人员的纪律要求和工作要求。主要变化是第四十一条新增现场检查工作监督、问责和免责机制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现场检查的监督。

(七)附则。补充说明。主要变化:一是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概念和范围,与《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保持一致。同时因缺乏上位法支撑,删除了“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比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表述。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概念内涵。三是新增不适用本法的现场检查范围。四是明确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申明原《办法》废止。附件部分,根据湖北金融监管局建议,考虑到2024年以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完善和制定出台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法规,《现场检查要点清单》应根据最新监管法规和机构经营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故而删除附件1《现场检查要点清单》。对原《办法》附件2-6的格式和表述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完善。

三、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近期已征求各市州政府、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共收到涉及明确职责、细化内容、规范表述等方面的意见建议29条,其中采纳18条,未采纳11条,未采纳的主要原因是《办法》中已有相关规定、对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理解有差异等,已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达成了一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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