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2025-12-24 09:40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MB1500621/2026-17930 发文日期 2025-12-24
发布机构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其他 有效

为加强湖北省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其聚焦主业、稳健发展,充分发挥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处研究起草了《湖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地方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盘活区域不良资产、服务实体经济、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近年来,国家层面持续强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7月正式出台《暂行办法》,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构建了统一的制度框架。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服务于区域性金融风险化解,由于各地区经济金融环境与行业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异,在国家统一的制度框架下,制定一部符合我省省情的监管实施细则十分必要。此举既是对国家《暂行办法》的细化与落实,也是完善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的内在要求,对引导省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思路

《实施细则》的起草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全面对标精准衔接。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确保所有条款与上位法精神一致、内容衔接,不创设超出权限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核心在于将国家的原则性规定转化、细化为符合本省实际、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的具体监管要求。

二是坚持立足本地,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重申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立足本地、服务本地”的经营原则,明确其以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为主要目标,通过设定经营地域范围、主业集中度等指标,引导其专注服务我省金融风险化解和实体企业纾困,平衡功能性与营利性。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靶向聚焦风险防控。针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实践中易发多发的风险隐患和监管薄弱环节(如跨区域经营、资产收购真实性、处置定价公允性、关联交易、股东行为规范等),制定针对性的监管规则和风险控制指标。

四是坚持全面覆盖,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构建覆盖公司“准入-经营-治理-风控-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框架,既明确公司的经营规则和风控要求,也压实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同时细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方式和措施,凝聚监管合力。

三、主要亮点

《实施细则》在全面遵循上位法框架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监管实际,主要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党建引领,强化监管融合。将党建工作要求深度融入公司治理与监管评价体系。根据不同所有制结构,分类提出党建入章、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及进入管理层的具体路径,实现党建要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化衔接。同时,将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评价维度,推动党建与业务、监管深度融合。

二是合理细化,提升监管效能。对上位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进行具体化、流程化。例如,在变更、终止环节,详细列明了申请材料清单、事前报告事项及具体时限要求(如重大事项24小时或3个工作日内报告);在监管执行层面,明确了信息报送的频率(月报、季报、年报)与具体时间节点,将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程序与方式予以规范。通过上述细化规定,增强了国家监管框架在本省执行层面的可操作性,便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遵守和执行,也利于监管部门开展监督与检查。

三是适当补充,明确监管标准。在《暂行办法》授权范围内,结合风险防控需要,对部分监管要求进行了必要补充。例如,增加了对“特殊目的公司(SPV)”、“风险资产”等关键术语的定义,统一监管理解和执行口径;设定了一般风险准备余额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5%的具体计提比例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申请条件、批准程序及事后监管要求。这些补充规定与《暂行办法》的原则性要求衔接配套,是立足本省实际对国家监管要求的具体落实,使监管标准更加清晰明确。

四是整合强化,突出监管重点。将上位法中分散在不同条款的核心监管要求进行系统性整合与重申,形成清晰、集中的监管红线。例如,专条明确四项核心监管指标(主业集中度、杠杆率、客户集中度、关联方授信集中度),将量化标准集中呈现;明确退出机制的具体情形。通过整合,强化了对关键领域和重点风险的系统性约束,便于市场主体和监管人员准确把握核心监管要求。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本章包括第一至四条,共四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定位和经营宗旨,以及监管体制与职责分工。强调了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总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以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为主要目标。

(二)设立、变更和终止

本章包括第五至十一条,共七条。规定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具体细化了公司的申报材料清单、重大事项事前报告与事后备案程序,明确了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除外)设立的限制性要求。同时,规范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被移出合格受让对象名单、主动终止业务、解散及破产清算的全流程,严把市场入口和出口关。

(三)经营规则

本章包括第十二至二十七条,共十六条。系统构建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运营框架,明确了业务范围与“立足本省”的经营地域原则,详细规定了可收购与禁止收购的资产范围,确立了资产收购的“真实、洁净”原则。同时对资产处置方式、公开转让程序、处置对象限制以及债权追偿行为规范等作出全面要求,并对市场化债转股、问题企业纾困、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等专项业务设立了准入条件与操作规范。

(四)风险管理机制

本章包括第二十八至三十五条,共八条。明确了不同所有制结构公司的党建工作要求,细化了党建入章、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及进入管理层的具体路径,促进党建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规定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管控的全面要求,包括健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强化股东守法诚信、补充资本等责任,规范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建立资产风险分类、风险准备金计提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制度。同时,设定了主业集中度、杠杆率、客户集中度及关联方授信集中度四项核心监管指标,构建了全面的风险监测与防控体系。

(五)监督管理

本章包括第三十六至四十五条,共十条。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与手段,具体包括监管谈话、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分类监管、信息报送与重大事项报告等日常监管机制。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将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评价维度,推动党建与监管深度融合。同时,系统规定了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一般监管措施及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措施。

(六)附则

本章包括第四十六至四十九条,共四条。对细则中的关键用语进行了定义,明确了解释权归属、施行日期,并设置了为期两年的过渡期,为存量业务的有序整改与制度平稳实施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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