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起草说明
|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26-17932 | 发文日期 | 2026-01-06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以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深度融合为路径”的部署要求,通过制度化的担保支持与风险分担,切实扩大我省科创债发行规模,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一)落实“三创融合”要求和武汉科技金融中心建设部署。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以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深度融合为路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管理办法》作为连接科技、产业与金融的关键纽带,通过优先支持契合“51020”现代产业集群的科技型企业,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管理办法》的出台被明确写入了《高水平推进武汉科技金融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是重构政府公共增信体系、强化武汉科技金融中心功能定位的关键举措。
(二)破解科创型企业债券融资瓶颈。科创型企业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成长特点,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普遍面临主体信用偏弱、合格抵质押物不足、获取市场化增信难、发行成本高等问题。《管理办法》通过构建体系化的支持政策,引导和激励省内担保机构积极为科创债提供增信,有效降低企业发行门槛与融资成本,精准破解科创型企业融资难题。
(三)承接国家科创债政策红利。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提出支持地方通过融资担保等方式为科创债提供支持。《管理办法》将国家政策转化为具体制度安排,推动科创债风险分担工具在湖北高效落地,确保政策红利惠及更多科创企业。
二、主要亮点
(一)全国率先出台,填补制度空白。本《管理办法》为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首次从申请主体、担保机构职责、操作流程、配套支持等方面构建完整制度框架,将填补科创债担保领域政策空白,是武汉科技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之一。
(二)明确央地合作增信模式,构建协同机制。规定省内担保机构与中债增进公司可采取风险比例分担、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创设两种模式开展合作,构建“国家增信机构+地方担保体系”协同机制,为科创债提供双重信用保障,推动国家科创债风险分担工具在湖北高效落地。
(三)设定优先支持标准,实现精准滴灌。对契合“51020”现代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企业百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设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缩短审核周期,积极运用信用保护工具等创新手段,引导金融资源向重点产业和优质主体集聚。
(四)明确尽职免责条款,破解“不敢担”难题。全面适用《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责减责事项清单(2025版)》,鼓励机构划定风险容忍区间、制定差异化免责标准,激发担保机构内生动力,为科创债担保业务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高水平推进武汉科技金融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鄂金委办发〔2025〕21号);
(三)《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第8号);
(四)《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五)《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
(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5号);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4年修订)》(上证发〔2024〕162号);
(八)《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上证发〔2025〕65号);
(九)《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 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
(十)《关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机制的通知》(中市协发〔2026〕40号)。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六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本章包括第一至四条,共四条。阐述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及“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有序、协同高效、风险分担”的工作原则,明确了“科技创新债券”及“担保机构”在本《管理办法》中的定义,其中科技创新债券包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ABS)等。
(二)申请主体
本章包括第五至六条,共两条。明确了申请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担保的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在湖北省内持续经营、符合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健全、信誉良好等,并需符合债券市场相关监管要求。
(三)担保机构
本章包括第七至十条,共四条。明确了担保机构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科技创新为使命,提供专业化增信服务。重点规定了担保机构可以与中债增进公司开展对接,加强合作,共同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风险缓释措施的两种主要模式,以及推动省内担保机构之间建立联保、分保风险分担机制。同时明确了担保机构在审批、出函、保后监测、免责及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四)操作流程
本章包括第十一至十四条,共四条。规范了从申请、审查、审批到出具担保文件的全流程操作。设定了对契合本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企业百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予以优先支持的条款,并明确了优先支持的具体方式。规定了债券存续期内的保后管理、代偿追偿及反担保措施解除等要求。
(五)配套支持
本章包括第十五至十六条,共两条。提出了构建考核评价与容错尽职免责机制的要求,明确相关业务适用《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责减责事项清单(2025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贴息、担保费补助等方式进行政策支持。
(六)附则
本章包括第十七至十九条,共三条。规定了《管理办法》中专用词汇的含义,《管理办法》的试行日期及解释权归属。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4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