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决策草案】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6-05-21 14:10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MB1500621/2026-27633 发文日期 2026-05-21
发布机构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其他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全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湖北地方金融条例《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是指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武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其他市(州)、县(市、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其主任委员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分管法制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承担机关效能、法制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等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对行政处罚案件提出初审意见、组织听证、开展法制审核等。

(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参照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设置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按照“查审分离”原则,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由非立案调查人员承担。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八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 管

第九条 地方金融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案件管辖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管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本级直接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指定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非省、市(州)级直接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上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定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十一 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上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并依法通知当事人。

受移送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组织下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协同办案,或者参与协同办案。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反地方金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线索,可能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且具有管辖权的,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立案调查机构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案调查机构是指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稽查、风险处置等职能的内设机构。

十六 经核查,立案调查机构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立案调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七 立案调查机构认为需要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立案调查机构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批准后,由立案调查机构确定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处理。

十八立案调查机构应当在批准立案后三日内,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立案事由、法律依据、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和调查人员等信息,并告知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等权利。

十九立案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案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检查。

二十立案调查机构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一并进行调查认定。

第二十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以及数据分析、信息技术等领域技术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协助案件调查,或者邀请上述人员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应当回避的。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参与案件办理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调查。

第二十三条 立案调查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案情特别复杂的,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立案调查机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取证过程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三)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责任认定情况;

(四)违法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

(五)拟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十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职责的调查人员实施,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取证

第二十 开展案件调查的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据。

调查人员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时,应当依照有关证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出具询问通知书,告知其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记载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采取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评估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十九 调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或者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或者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十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具体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方式完整记录全过程必要时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作为见证人,见证人应当在相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调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各执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四 调查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制作证据目录和证据说明。证据分类编号应当以符合案件事实证明逻辑的方式编制,证据说明应当包括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

第五章 审理与审议

三十五立案调查结束后,由立案调查机提出拟处罚建议,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等文书;

(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证据、证据目录及相关说明;

(五)当事人的反馈材料;

(六)拟被处罚机构负责法律文书接收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八)其他必要材料。

立案调查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调查事实、证据、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三十六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违法行为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违法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调查取证、检查等程序是否合法;

(六)提出的拟处罚建议是否明确、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理的事项。

三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请立案调查机构补充说明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一)违法事实不清的;

(二)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三)责任主体认定不清的;

(四)调查取证程序违法的

(五)处罚建议不明确或者明显不当的。

三十八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正式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件审理工作,形成初审意见。有特殊情况的,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立案调查机构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完整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十九形成初审意见后,提请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之前,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对案件初审意见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请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四十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参会委员针对初审意见进行投票表决,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的,按照初审意见形成审理意见

四十一对于案件争议较大、分歧点较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未能形成审理意见,属于事实与证据问题的,退回立案调查机构,待立案调查机构完善后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重新审议;属于定性与量罚问题的,由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意见进行修改并提请重新审议。

第六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四十二 立案调查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三)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四)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五)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六)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四十三 当事人需要陈述、申辩的,应当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拟作出处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十四 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后,立案调查机构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研究,就是否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及理由、是否调整处罚措施等向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明确的书面意见。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立案调查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

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补充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转交立案调查机构补充调查。

四十五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四十六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收到听证申请后,立案调查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听证意见进行研究。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

四十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听证组织工作由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不少于三人的听证组组织开展听证工作。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由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其非本案件调查人员担任。

不设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听证工作其承担法制工作的非立案调查人员负责。

听证的有关规程,依照《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八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撰写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阅。

四十九 立案调查机构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拟对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提出拟处罚建议,并将补充完善后的案件材料移送至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新进行审理,并提请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五十条 立案调查机构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的,应当向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反馈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七章 决定与送达

五十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案件调查、审理意见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提请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二 立案调查机构应当根据五十一条作出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五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资料,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十四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十五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本部门门户网站上依法予以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 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八章 执行与结案

五十六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予以履行。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立案调查机构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五十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指定的代收罚款账户缴纳罚款。代收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当场收缴许可证件,并出具暂扣凭证。暂扣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被暂扣的证件。暂扣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将证件返还当事人;

(四)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时收缴许可证原件并加盖“吊销”章。无法收缴的,应当依法办理吊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五)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八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九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立案调查机构应当做好复议答辩和应诉工作。

六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立案调查机构在十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案件终止调查的;

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六十一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调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材料归档保存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一般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处理的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涉及重大、涉密案件按永久或长期保管执行

第九章    

六十二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制定。各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适用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六十三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本规定“三日”“五日”“七日”等均指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六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十五 本规定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十六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立案审批表

2.立案调查通知书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听证通知书

8.听证报告

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11.结案审批表

附件1

立案审批表(模板)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案件来源


受案时间及案由

受案时间


涉嫌违法事实


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核查情况及立案依据

经办人:

立案调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立案调查机构负责人: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副主任意见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备注


附件2

立案调查通知书(模板)

当事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    涉嫌行为,违反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      日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本机关派出的调查人员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本机关调查期间,你(单位)可以陈述事实、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提出的回避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部门备案,一份送达。


附件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模板)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址或地址


联系方式


保存时间、方式、地点

保存时间

     日至      

保存方式


保存地点


违法事实


保存证据

物品及数量


保存证据

理由及依据


调查意见

经办人:

     

立案调查机构意见

立案调查机构负责人: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

     

备注


附件4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模板)

当事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xxxx》的有关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日至日,以方式,存放于。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附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名称

数量

规格

型号

形态

备注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签名):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附件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模板)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相关安排,××××××日至××××对已立案的XXX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xxx的违法事实已基本认定,相关证据已收集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对××实施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一)

(二)

……

二、案件来源、调查取证过程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一)

(二)

……

二、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责任认定情况

(一)

(二)

……

三、违法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

(一)

(二)

……

四、拟处罚意见和建议

……

办案人员(签名):

××××××日   

附件6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模板)

(案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单位。


附件7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当事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你(单位)的听证要求,我单位决定与分,在,就一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担任主持人,担任听证员,担任书记员。

请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会,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并明确代理权限。

在参加听证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2.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书前来;

3.通知有关证人作证,并事先告知本机关联系人;

4.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回避,须及时告知本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届时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印章)

     


附件8

听证报告(模板)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相关工作安排,××××××对已立案的XXX案件进行了听证听证会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听证组织情况

……

二、主要分歧及证据

(一)当事人与其代理人对案件有关事实的认定和对拟处罚决定的意见

(二)调查人员对案件有关事实的认定和对作出处罚决定的意见

……

三、对案件的综合分析和处理意见

(一)对案件的综合分析

(二)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

听证主持人:

员:

     

附件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模板)

(案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违法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含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复核情况):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单位。


附件10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模板)

(案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单位。


附件11

结案审批表(模板)

案由


立案日期


案件承办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送达日期


结案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移送其他部门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调查人员意见

经办人:

立案调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立案调查机构负责人: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副主任意见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意见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

备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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