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读】《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 与退出工作指引》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19-73851 | 发文日期 | 2019-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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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我处起草了《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指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引》的起草背景
制定出台《指引》主要基于三方面要求。
一是完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的要求。原经信委于2011年印发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程序(暂行)》,2017年《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后,该文件未及时修订,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监管形势和工作要求。制定《指引》,是对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制度体系补充完善。
二是指导各地规范化办理相关审核备案工作的要求。机构改革后,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职能由经信部门划转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工作实践和调研中发现,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不熟悉,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核、上报、备案,以及违法违规或失联的融资担保公司如何退出等具体操作存有较多疑问,需要省局提供规范化的指导。
三是配合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的要求。从国家、省到市县正在全面加快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和“互联网+监管”等工作,要求细化梳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行政许可流程。在此背景下,亟需制订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退出相关工作指引。
二、《指引》的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六)《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第3号);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章,及相关附件。
(一)第一章“设立、变更审批”。主要是涉及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对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三类需要审批的事项,从受理条件、审批程序、申报材料三方面作出指引。
1.关于受理条件。一是结合我省实际设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同时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根据国务院领导、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我省融资担保行业“控量提质”的要求,以及我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拟在市(州)级行政区域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二是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强调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必须符合《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中关于担保责任余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明确划分债权债务责任。
2.关于审批程序。融资担保公司相关审批流程是县级初审、市级复审,再到省局审批。当前,全国正统一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要求政务服务网上办理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完成,否则将在考核中扣分。若省、市、县三级审核、审批全部纳入网上办理,难以保证在《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与省政务管理办沟通,借鉴其他省直部门做法,县、市两级进行线下初审、复审,省局对申请事项合法合规性、申报材料完备性等进行预审,并确认基本符合条件后,由申请人到“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各环节均明确了从受理到给出办理结果的时限。
3.关于申报材料。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政务服务网办要求,我们对相关申报材料进一步精简,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申报材料由以往的20多项压缩至8项,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申报材料控制为9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申报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控制为8至10项。
(二)第二章“变更备案”,针对不涉及行政许可、但需要备案的变更事项。
1.关于备案事项。包括省内融资担保公司新设省内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许可业务范围,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7项。
2.关于备案流程。《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不需审批事项的流程是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再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但在工作实践中,往往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对特定行业监管政策不熟悉,可能导致部分事项变更后违规、需要整改的情况,因此,从指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办理变更、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办理角度出发,提出融资担保公司办理变更前应当与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充分沟通,沟通的主要内容是变更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变更后报备材料的完备性。其中,对变更事项是否涉及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两种情形作了区分,需要换发许可证的,变更前需要将沟通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不需要换发许可证的,与同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沟通,以市州为单位定期汇总上报省局。
3.关于备案材料。针对不同的变更事项,设定了所需提交的不同材料,用于核验必要的合法合规性、资质等。单个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不超过5种,力求最大限度实现“减证便民”。
(三)第三章“退出管理”。明确了行业退出的触发情形,以及注销、吊销的具体流程。
1.关于退出类型。分为一般情况下注销退出、严重违规的吊销退出,以及分支机构因总公司退出自然同步退出。其中,注销退出的分为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和监管部门依法注销两类;吊销属于行政处罚,其触发条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没有任何自设罚则、扩大权力的情况。
2.关于退出流程。流程设计中充分考虑了各种情形下监管部门、融资担保公司的责任和操作环节,在吊销退出中依照《行政处罚法》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此外还对监管部门指导监督融资担保公司完成退出后相关后续工作作了规定。
(四)最后是附件。包括以上三方面工作流程中需要的相关申请或备案表,以及受理通知书模板。
四、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
形成初稿后,我们征求了全省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部分融资担保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并多次征求我局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共收到55条意见和建议,其中已采纳38条(合并相同或类似意见后为26条),未采纳17条,详见《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经局务会审议后,对“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对象,按照拟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行政区域层级,分县(市、区)、市(州)、省三个层级表述;在“备案流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出具备案文件的环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