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 与退出工作指引》的通知【已发布】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19-73854 | 发文日期 | 2019-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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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
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等相关审批、备案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9 日
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确保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设立、变更审批
一、受理条件
(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且股东具备持续出资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了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及相关规定;
2.拟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拟在市(州)级行政区域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足额出资到位。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5.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5.拟设分支机构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应当符合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条件的规定;
2.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3.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4.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责任必须明确划分。
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依法承担合并前相关方的债权债务。公司合并完成后,由新公司负责合并各方的退出登记及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分立后的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清偿协议承担债务。未达成清偿协议就分立的,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按照协商、法院裁判文书、接收原公司资产比例等对分立前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批程序
(一)申报准备
1.确定发起人(出资人)。发起人(出资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确定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成立组建工作小组(或筹备组,以下称“申请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
3.填报相关资料。申请人填写、备齐本指引要求的申报材料,按照拟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行政区域层级,报送至相应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拟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报送至拟注册地县(市、区)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拟在市(州)级行政区域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报送至拟注册地市(州)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拟在全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报送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初审
县(市、区)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担保市场需求情况,深入分析论证设立担保公司的必要性;依据监管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现场查看营业场所,并与拟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风险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做好访谈笔录,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没有必要设立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确有必要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向所属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请示,随附申报材料。
(三)复审和网上申报
市(州)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对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必要性和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没有必要设立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有必要设立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申报辅导,直至符合申报要求;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报材料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到“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四)审批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申报材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本指引设立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自收到网上申报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须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自收到网上申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准设立文件,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批准设立文件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公告
对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门户网站或者公开媒体予以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业务范围、许可证编号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审批,比照此程序执行。
三、申报材料
(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1.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所在市(州)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出具的申请设立请示(拟设立省级直管担保公司,由申请人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请示);
2.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
3.章程草案;
4.股东征信报告,企业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征信报告)复印件;
5.股东近三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验资报告;
6.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新设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须由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提供资本金持续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等方案。
(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1.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出具的申请设立请示;
2.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湖北省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有);
4.设立分支机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5.总公司基本情况,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征信报告,近三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6.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拟设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名册,以及征信报告、相关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7.总公司拨付营业资金的文件;
8.总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名称及联系方式;
9.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相关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拟变更融资担保公司所在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请示(省级直管融资担保公司除外);
2.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事项)申请表(见附件3);
3.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状况;
4.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5.股东征信报告,企业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征信报告)复印件(合并、分立事项);
6.验资报告;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拟合并的由各相关方分别提供);
8.公司章程修正案;
9.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责任划分方案(合并、分立事项);
10.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章 变更备案
一、变更备案事项
省内融资担保公司新设省内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许可业务范围,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指引“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的相关规定。
二、备案流程
(一)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等事项,需要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在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前,应当就变更事项合法合规性、备案材料完备性等,与同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充分沟通。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将融资担保公司拟变更事项和沟通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融资担保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后,向同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地方金融工作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备案文件。申请人持备案文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交还旧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新证。
(二)不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前,应当就变更事项合法合规性、备案材料完备性等,与同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充分沟通。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向同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市(州)级金融工作部门审查后在备案表上加盖公章,定期汇总连同备案材料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备案文件。
三、备案材料
(一)拟变更融资担保公司所在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出具的备案请示(省级直管融资担保公司以公司名义报送);
(二)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非审批事项)备案表(见附件4);
(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四)拟变更股东征信报告,企业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五)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征信报告等)复印件(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验资报告(增加注册资本);
(七)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章 退出管理
融资担保公司退出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终止经营融资担保业务,退出融资担保行业。
一、退出类型
(一)注销退出
1.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退出融资担保行业: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退出融资担保行业但不解散公司;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
2.融资担保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司退出融资担保行业:
(1)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终止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吊销退出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司退出融资担保行业:
1.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2.受托投资;
3.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
5.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6.自有资金运用(资产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
7.未按照要求向金融监管(工作)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8.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9.向金融监管(工作)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10.拒绝执行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自有资金运用规模和方式、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的监管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三)分支机构退出
融资担保公司总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并处理。
二、退出流程
(一)注销退出
1.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注销的,向市(州)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5)、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融资担保业务余额清单、未到期融资担保在保业务承接安排及承诺书等资料,申请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融资担保公司应同时提供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融资担保公司未提出注销申请、但存在注销退出类型第二款情形的,由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注销建议;
2.市(州)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出具意见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在门户网站或者公开媒体对拟注销事项予以公示;
4.公示期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印发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在门户网站或者公开媒体予以公告。
(二)吊销退出
1.市(州)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拟吊销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建议;
2.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市(州)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告知融资担保公司拟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3.融资担保公司对拟吊销处罚事项提出异议并在3日内要求听证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听证;
4.对确需吊销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出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在门户网站或者公开媒体予以公告,并抄送省市场监管部门。
(三)市(州)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向负责监管的融资担保公司送达关于注销或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收回许可证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监督融资担保公司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1.停止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于5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网络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告,15日内向市(州)金融工作部门交回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在30日内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公司变更或注销。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中不得有“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融资担保业务,不得使用融资担保公司标识,并及时完成营业场所相关标识、名称清理、各类制度和文书等方面的变更工作;
3.依法依规做好债权债务、未到期担保责任的承接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