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关于印发《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发布】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20-152463 | 发文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
为规范全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类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印发《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监管,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类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类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依法对类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等作用,督促类金融机构增强诚信守法意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一)常规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定期开展综合性现场检查,包括全覆盖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重大工作部署或临时工作任务,针对某一类指标或经营行为进行专门检查。
(三)稽核调查。对重大风险、突发舆情、信访投诉以及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
第五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类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做到权责有据、文明执法、分级分类、程序完备、公开透明、务实高效。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避。
第六条 现场检查应当坚持把党建工作贯穿于始终,严格遵循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把党建工作要求和现场检查要求结合起来,把提高政策运用水平和提高检查能力结合起来,把评估现场检查成效和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现场检查中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借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的有效方法,不断提高现场检查效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
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全省现场检查工作;对省本级直接监管的类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组织全省重大专项检查;对各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省级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第九条 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负责统筹辖区内现场检查工作;对市(州)本级直接监管的类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完成省局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报告现场检查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对下级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市(州)级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条 各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负责完成上级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报告现场检查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可以直接对下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下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在专项检查、稽核调查中安排下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
因存在跨区域经营、异地关联机构等情形,需要跨区域联合检查的,按照对等原则,由检查立项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机构或经营行为开展检查,并共享检查数据、资料等信息。立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调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调。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对类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须事先制定检查计划或方案,明确检查依据、对象、时间、内容、手段和工作要求等。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每年要对辖区内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每年要对本级直属的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对所辖县(市、区)每一类类金融机构抽查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要对本级直属的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对全省每一类类金融机构抽查不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覆盖全省的年度检查计划和重大专项检查方案,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需要,制定本地的专项检查方案,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稽核调查方案,由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检查计划、频次进行科学统筹,除抽查、复核外,原则上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为同一检查事项对同一家类金融机构重复检查。根据动态分类评级结果,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投诉举报较多、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尽量“无事不扰”。
第四章 检查流程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工作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情况反馈、检查处理和归档存查五个阶段。
第十八条 检查准备阶段,应根据检查任务,结合检查人员业务专长,合理配备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不得少于二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协会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
检查组应当开展查前调查,通过大数据、投诉举报、网络舆情等渠道,收集被查机构检查领域的有关信息,整理问题线索,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
检查组应当组织查前培训,采取专题辅导、模拟检查、答疑解惑等方法,对检查内容进行专项培训,使检查人员熟悉政策标准,掌握方式方法,增强现场检查的实效性。
检查组应当提前向被查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目的、时间、内容等,提出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进行突击检查等特殊情况,可以在到达现场后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查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实施阶段,对照现场检查要点清单,逐项进行检查,通常做到“三必谈”:董监高人员必谈、财务人员必谈、风控人员必谈;“四必看”:章程制度必看、业务流程必看、风控措施必看、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必看;“五必听”:业务汇报必听、解释申辩必听、整改打算必听、困难诉求必听、意见建议必听;“六必查”:监管要点必查、经营范围必查、机构和人员资质必查、业务系统必查、合同账目必查、信访投诉必查。检查人员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系统。检查人员可以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可以访谈或询问相关业务人员或客户,谈话笔录应由访谈或询问对象签字确认;可以收集原件、原物,并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封存;可以使用监管信息系统、“互联网+监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开展检查分析。
被查机构自行外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检查人员可以约谈外聘审计机构人员,了解审计情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要求被查机构外聘审计机构时,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外聘审计人员有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检查的责任,对外聘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严重失实、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等问题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对外聘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不予采信。
第二十条 情况反馈阶段,检查组完成检查后立即碰头,汇总检查情况,进行事实认定和问题定性,填写检查情况告知书。组织被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财务、风控、法务人员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整改意见和时限。因时间和条件所限、无法当场作出结论的问题,检查组应当告知被查机构需进一步研究的原因、明确结论的时限。经充分沟通、被查机构无异议后,检查组组长和被查机构在场权限最高负责人在检查情况告知书上签字,一式两份,检查组和被查机构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稽核调查参照一般现场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可以简化流程,可以不进行情况反馈,可以不出具检查情况告知书,以调查报告作为稽核调查的成果。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需要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收集证据,依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检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通报约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被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可以约谈被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承诺,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等。
(二)责令整改。向被查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时限和要求等。整改通知书须在签发之日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查机构,被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整改通知书上签字后,采取传真、扫描、复印寄送等方式反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档。被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督促被查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可以设立一定的整改观察期,必要时可再次进行现场复查,复查不需再进行立项程序。
(三)行政处罚。被查机构未按要求整改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
(四)司法移交。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第二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在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中反映,必要时相应调整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与市场准入、业务拓展、检查频次挂钩。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风险和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监管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系统性风险苗头,应当及时专题上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监管机制与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按照互联网监管相关要求,及时录入监管信息系统,并推送至“互联网+监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对现场检查的计划或方案、检查记录、相关资料和证据、检查通知书、检查情况告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果等及时归档,建立现场检查台账,作为监管统计分析的重要基础依据。
第六章 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检查情况采取公示、通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布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做到检查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责任认定明晰、定性依据充分、取证合法合规。被查机构对所提供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业务台账、合同票据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被查机构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事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落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监管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意见》“九个不得”要求。对现场检查工作中不依法合规履职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履职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检查人员予以问责。对于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已履职尽责的,免除检查人员的责任。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所知悉的被查机构商业秘密等严重违反现场检查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类金融机构,是指在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其他需要纳入地方金融监管的新型金融组织,以及外省上述机构在湖北省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务院、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委出台的类金融机构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2.现场检查底稿
3.检查通知书模板
4.检查情况告知书模板
5.整改通知书模板
6.现场检查情况报告
附件1.1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经营地址 | 是否与注册地一致。 | |
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是否规范。 | ||
经营资质 | 是否依法依规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质。 | ||
登记事项 | 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 | ||
是否存续 | 是否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僵尸企业”。 | ||
合规情况 | 资金状况 |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银行发生额对账单与现金流量等内容,了解其经营状况,查看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况。 | |
经营区域 | 是否非法跨区经营。 | ||
贷款利率 | 贷款利率是否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和下限。 | ||
贷款对象 | 是否向股东发放贷款。 | ||
贷款比例 | 是否存在70%的资金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50万元,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的5%等情况。 | ||
风险情况 | 内部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 | |
贷款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健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 ||
财务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 ||
信息披露制度 | 是否向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审计合规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 ||
风险控制制度 | 是否建立审慎规范的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和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制度,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不低于100%。 |
附件1.2
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行业准入 | 是否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注册资本 | 是否实缴到位,有无抽逃注册资本行为。 | ||
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是否规范。 | ||
经营地址 | 是否与注册地址一致。 | ||
股东情况 | 股权结构,股东基本信息以及近3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高管人员 | 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丰富金融行业经验,且无违法违纪行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否存在公务员兼职情况。 | ||
法人治理结构 | 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主体权责是否清晰,有无完备议事规则,是否严格执行。 | ||
激励约束 | 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 ||
公司制度 | 是否建立起健全的内控制度、业务制度和监督制度,并严格执行。 | ||
在保余额 | 掌握准确数据。 | ||
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 掌握所有类型业务的概况、占比。 | ||
银担合作 | 开展实质性合作的银行数量。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参加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 | ||
合规情况 | 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 在保余额:净资产的倍数是否小于1(担保功能发挥不够)或大于10(违反规定,对小微和“三农”业务可放宽到15倍)。 | |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小支农业务占比 | 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是否达到80%。 | ||
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是否达到50%。 | |||
担保费率 |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小微、三农融资担保费率有关要求。 | ||
保证金管理 | 是否收取客户保证金。 | ||
客户保证金收取比例。 | |||
客户保证金是否实行专户存储。 | |||
关联交易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 ||
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是否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 |||
单户担保额 |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0%。 | ||
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5%。 | |||
应偿未偿 | 是否存在应偿未偿业务,具体金额多少。公司是否被列为被执行人。 | ||
禁止行为 | 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行为。 | ||
变更审批备案 | 变更相关事项,是否按照《指引》规定审批或备案。 | ||
数据报送 | 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及业务数据,及时准确报送监管信息系统数据。 | ||
接受监督检查 | 是否积极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按要求限期整改。 | ||
风险情况 | 三级资产比例 | 按照流动性和安全性划分的Ⅰ、Ⅱ、Ⅲ级资产/(资产总额-应收代偿款余额)*100%:Ⅰ、Ⅱ级资产之和占比不低于70%的,Ⅰ级资产占比不低于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30%;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低于资产总额的60%。 | |
融资担保代偿率 | 掌握准确数据和追偿情况。 | ||
准备金提取 | 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 ||
资本金持续补充和代偿补偿机制 |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本级财政是否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和代偿补偿机制,并严格执行。 | ||
信用情况 | 公司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投诉举报 | 投诉举报发生频次,是否及时稳妥处置。 | ||
风险报告 | 是否及时主动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上报风险事件。 |
附件1.3
区域性股权市场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行业准入 | 是否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证监会备案,具备开展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资质。 | |
变更事项 | 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是否按交易场所监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注册资本 | 是否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并实缴到位,有无抽逃注册资本行为。 | ||
合规情况 | 业务范围 | 是否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 | |
跨区域经营 | 是否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是否设立省外分支机构。 | ||
业务类型 | 是否公开或变相发行证券。 | ||
业务规则 | 是否针对各项业务建立相应的业务规则。 | ||
自律管理 | 是否建立完整的自律规则,实现对所有挂牌企业的自律监管。 | ||
分层管理 | 是否对不同资质的挂牌企业实施分层管理,按不同层级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 | ||
信息披露 | 是否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更新企业有关重要信息。 | ||
风险情况 | 重大事项报告 | 是否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重大事项信息。 | |
常态化风险防控 | 是否建立常态化风险防控制度或办法。 | ||
风险处置预案 | 是否建立完善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处置时限以及工作标准。 | ||
信息报送 | 是否将有关风险信息以及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 |
附件1.4
典当行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经营地址 | 是否与注册地一致。 | |
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是否规范。 | ||
经营许可 |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
登记事项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是否存续 | 是否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僵尸企业”。 | ||
合规情况 | 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 |
资金来源情况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八条, | ||
法人股东存续情况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
与股东资金往来情况 |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
业务机构及放款情况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 | ||
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当票使用情况 |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条。 | ||
息费收取情况 |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 ||
风险情况 | 制度建设情况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附件1.5
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经营地址 | 是否与注册地一致。 | |
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是否规范。 | ||
经营资质 | 是否存在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登记事项 | 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 | ||
是否存续 | 是否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僵尸企业”。 | ||
合规情况 | 经营范围 | 是否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业务。 | |
租赁物 | 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物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等行为。 | ||
交易行为 | 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 ||
关联企业经营行为 | 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而未报告的行为。 | ||
风险情况 | 财务制度 | 是否建立了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
风控制度 | 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是否建立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风控体系。 | ||
管理人员 | 是否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
附件1.6
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经营地址 | 是否与注册地一致。 | |
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是否规范。 | ||
经营资质 | 是否存在未经评估擅自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行为。 | ||
登记事项 | 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 | ||
是否存续 | 是否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僵尸企业”。 | ||
合规情况 | 经营前提 | 是否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给商业保理企业后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业务。 | |
经营类别 | 是否从事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有关的咨询服务等。 | ||
合法融资 | 是否从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或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非法融资 | 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是否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等。 | ||
违规放贷 | 是否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 ||
违规催讨 | 是否专门从事或委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 ||
基础合同违规 | 是否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隶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 ||
其他违规行为 | 是否从事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 ||
风险情况 | 内部管理 | 是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 | |
应收账款比例 | 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是否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是否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 ||
不良管理 | 是否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金管理。 | ||
风险准备金 | 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是否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 ||
风险资产管理 | 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倍。 |
附件1.7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行业准入 | 是否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银保监会公布,具备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质。 | |
分支机构 | 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掌握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 | ||
注册资本 | 是否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并实缴到位,有无抽逃注册资本行为。 | ||
股东情况 | 股权结构,股东基本信息以及近3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高管人员 | 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丰富金融行业经验,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 ||
法人治理结构 | 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主体权责是否清晰,有无完备议事规则,并严格执行。 | ||
业务范围 | 掌握所有类型业务的概况、占比,判断是否专注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主业,是否参与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等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工作。 | ||
跨区域经营 | 是否开展省外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 | ||
合规情况 | 融资渠道 | 是否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 | |
非法清收 | 是否存在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的行为。 | ||
交易真实有效性 | 收购的不良资产是否有实际对应资产或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 | ||
收购处置不良资产是否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是否存在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 |||
是否存在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的行为。 | |||
是否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 |||
是否存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收购、转让等方式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 | |||
限制收购 | 是否收购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 ||
变更报告 | 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事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 | ||
信息披露 | 是否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职责、程序、方式、途径、频率、对象等。 | ||
信息报告 | 是否按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业务数据,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信息。 | ||
风险情况 | 风控制度 | 是否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与风险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 | |
收购不良资产收购是否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 | |||
是否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并严格执行。 | |||
流动性风险 | 资本充足率是否处于适当区间。 | ||
流动资金与不良资产是否之间是否存在严重的期限错配。 | |||
资产质量管理 | 是否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并严格执行。 | ||
是否建立规范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并严格执行。 |
附件2
现场检查底稿(模板)
检查日期 | 被查机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检查内容(项目) | |||
检查资料清单: 1. 2. 3. 本人对以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资料提供人签名:
| |||
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1. 2. 3.
检查人员签名: 被查机构负责人签名: |
注:底稿主要记录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实(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事项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附件材料应当加盖被查机构公章附列底稿之后,并在底稿中予以编号注明。
附件3
检查通知书(模板)
××公司:
依据《×××条例(办法、规定等)》有关规定,定于××月××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间暂定×个工作日,检查内容包括:1.××××;2.××××……。请你公司予以积极配合。
请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2.××××……。
检查组联系人:×××,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地方金融工作局(办)
2020年××月××日
注:下划线内容在突击检查等特殊情况下不需列明。
附件4
检查情况告知书(模板)
检查日期 | 被查机构名称 | 第一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留存(第二联:被查机构留存) | ||
检查组长签字 | 被查机构在场权限最高负责人签字 | |||
主要问题 | ||||
初步整改意见 | ||||
待进一步核实 研究事项 |
附件5
整改通知书(模板)
××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需整改事项,请按要求进行整改:
一、违规问题一。存在××问题,违反《××》的规定。
整改要求:××××××。
二、违规问题二......
整改要求......
......
依据《×××法》、《×××》......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以上问题在限期内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处理(行政处罚或其它处理措施)。
××地方金融工作局(办)
2020年××月××日
本通知书应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采取传真、扫描、复印寄送等方式反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签名:
附件6
现场检查情况报告(模板)
根据××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安排,××年××月××日至××日,我×组成××××现场检查组,由××带队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我们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照现场检查要点清单,对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合规情况、风险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
二、合规情况
…………………………………………。
三、风险情况
…………………………………………。
四、整改建议
…………………………………………。
××××现场检查组
××年××月××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