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关于《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意见反馈

2020-05-02 09:00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MB1500621/2020-152545 发文日期 2020-05-02
发布机构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其他 有效

《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初稿起草完成后,广泛征求了省财政厅、全省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部分融资担保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35条意见和建议,其中已采纳12条(合并相同或类似意见后为12条),未采纳5条。具体说明如下:

一、已采纳的意见和具体修改情况

(一)省财政厅建议增加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未履职尽责,依法追责问责相关表述。

已采纳建议,在第九条增加“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投资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的表述内容。

(二)省再担保集团、武汉信用、力邦担保等融资担保机构建议适当上调代偿率指标,特别是今年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受到冲击较大,信贷违约风险较大,年度代偿率不超过5%作为免责指标设置较低。

已采纳建议,在第九条增加“特殊情况下,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经济金融发展实际,适当放宽代偿率容忍度”的表述。

(三)十堰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省农信担、东创担保建议建议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各级政府部门相关政策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或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修改理由:按照政策要求,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无反担保措施或以信用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都应享受尽职免责政策。

已采纳建议,对第十条第一项内容进行修改。

(四)省农信担建议,第三章第十条第二项“由于非洲猪瘟、牛瘟、禽流感等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县级以上植保、兽医等权威机构认定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建议调整为“且具备县级及以上植保、兽医等权威机构认定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调整原因:疫情认定由县级及以上权威机构均可认定,仅县级以上要求过高,实际操作难度很大。

已采纳建议,对第十条第二项内容进行修改。

(五)鄂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建议将第十条第三项由修改为“由于地震、洪水、台风、蝗虫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各种扶持小微企业政策,导致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修改为“由于地震、洪水、台风、蝗虫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国家、地方政府重大政策调整、产业调整、征收征用等不可抗力因素,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各种扶持小微企业政策,导致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已采纳建议,对第十条第三项内容进行修改。

(六)十堰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建议将第十条第六项“债务人”修改为“债务人或其法定代表、实际控制人”,修改理由:借款人大多情况为法人,债务人或其法定代表、实际控制人的表述更为准确。

已采纳建议,对第十条第六项内容进行修改。

(七)十堰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建议第十条增加一种免责情形“借款人出现风险隐患后难以及时化解风险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减额度或强化反担保措施续保缓释风险,并最终减小代偿额度的”。修改理由:实际操作中,很多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减额度或强化反担保措施续保缓释风险,符合尽职免责条件。

已采纳建议,在第十条增加此项内容。

(八)省再担保集团、宜昌市融资担保集团建议在第十一条中新增“发生代偿后,担保工作人员未按时履行催收义务,以致债权追偿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公司丧失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内容。修改原因:代偿后的保时效工作在清收中尤为重要,将直接影响债权的实现,应尽量避免其中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

已采纳建议,在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增加此内容。

(九)力邦担保建议删除第十一条第八项“向债务人收取保证金或采取其他未经允许的反担保措施”,原因是在不增加债务人融资成本的前提下,增加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可提高债务人的履约责任意识,有效防范风险。

已采纳建议,删除第十一条第八项相关表述。

(十)襄阳市融资担保集团建议建议增加“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国有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修改理由:通过相关监管部门的介入,对担保公司尽职免责流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使得担保公司尽职免责工作能够更好地得到政府与社会的认可。

已采纳建议,第二十条中增加“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备案”,并增加第二十一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省再担保集团建议将“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为“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指引颁布之前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修改理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政府性、准公共性、政策性定位,以小微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保本微利,体现了责任和担当,之前相关业务应该参照执行。

已采纳建议。

二、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一)省再担保集团建议“第三条”内容增加“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修改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三农”、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

此意见未采纳的理由:小微企业就包含创业创新和战略新兴产业相关企业,《指引》的表述,与《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中提出的“小微企业和‘三农’”口径保持一致。

(二)省再担保集团建议第十条增加一种免责情形。“银行承担不低于20%(含)比例分险、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承担代偿的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补偿、损失的”。

此意见未采纳的理由:“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需要满足尽职免责相关条件,才可免责。

(三)省担保集团建议“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建议修改为“应免除其全部责任”。

此意见未采纳的理由: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职责的,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四)省农信担和襄阳融资担保集团建议第十一条第四项删除“发现债务人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的相关表述。

此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融资担保公司应加强保后管理和监督,确保债务人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一致,降低业务风险。

(五)十堰金融局建议将第十四条“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修改为“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应在次年六个月内开展尽职免责调查”。

此意见未采纳的理由: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应尽快开展尽职免责调查。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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