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读】《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20-152554 | 发文日期 | 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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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融资担保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我处起草了《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指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引》的起草背景
制定出台《指引》主要基于三方面要求。
(一)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要求。疫情发生后,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尽己所能、主动担当,开辟融资担保绿色通道,开展企业融资的展期、续贷续保工作,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需求,在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复工复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省政府降低担保费率要求,目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但是由于取消反担保措施、配套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措施尚未出台等因素叠加,担保业务风险敞口较大。此时出台《指引》,减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审查追责问责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提升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和创业担保贷款等业务拓展积极性,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能够更好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服务。
(二)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要求。目前,“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集团—市州融资担保机构”三层组织体系在我省已初步建成,“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落地推广,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有效服务小微“三农”发展,但是也面临着支持政策配套和落实不够、行业发展环境不优等问题,造成政府性、准公共性、政策性职能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为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出台《指引》势在必行。
(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的要求。目前,国家层面虽未出台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但是浙江、广西、福建等兄弟省份已经出台相应工作指引,按照当前的监管形势和工作要求,制定《指引》是对我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制度体系补充完善。在本次融资担保公司复工复产调研中发现,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于代偿率、监管容忍度、尽职免责等存有一些疑问,需要省局提供规范化的指导。
二、《指引》的起草依据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六)《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第3号);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
(八)《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九)《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8〕18号);
(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十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十二)《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金发〔2019〕20号);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全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共分五章。
(一)第一章“总则”。阐述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定义、尽职免责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1.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定义。参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定义,是由政府出资为主,履行政府性、准公共性、政策性职能,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为主业的融资担保机构。
2.尽职免责的定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履行了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3.适用范围。尽职免责适用于纳入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二)第二章“尽职要求”。尽职要求主要有三点。
1.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有章可依。
2.按章行事,规范化操作。
3.工作人员按照真实、审慎原则,独立履行职责。
(三)第三章“免责情形和问责要求”。本章内容参考了浙江、广西、福建等省份的工作指引,并根据我省行业发展特点,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需求,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创业就业贷款提供担保等相应内容,阐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人员十四种情形下可免除责任、九种不得免责情形。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按照各级政府部门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可不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2.“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对特定对象进行政策性扶持的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融资担保业务仍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充分发挥“稳定器”作用,为防范和化解风险贡献力量。
3.“为支持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相关办法,依法依规为经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的创业就业贷款提供担保增信服务,仍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央指导组批示精神,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创业贷款担保业务纳入尽职免责范围,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创业贷款担保力度。
4.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要求,在不得免责中增加“在担保授信业务中向债务人乱收费、高收费,向债务人收取保证金或采取其他未经允许的反担保措施,变相增加债务人融资成本的”情形。
(四)第四章“尽职免责工作流程”。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发生代偿损失后六个月内,开展尽职免责调查。经调查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基本尽职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不尽职的,应追责。
(五)第五章“附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制定完善本公司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由出资人监管机构或股东会确定具体办法,同时报业务监管部门。政府性担保机构为民营大中型企业、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后的国有企业提供增信担保业务的尽职免责,可参照《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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