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2-02 18:08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MB1500621/2019-63381 发文日期 2019-12-02
发布机构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鄂金发[2019] 19 号
其他 有效

局机关各处室、省上市指导中心:

现将《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6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的宣传、服务作用,保障网站信息及时、准确、安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是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唯一官方网站,在国际互联网上域名为:dfjrjgj.hubei.gov.cn,中文名称为: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门户网站由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办,是宣传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展示我省地方金融工作动态,围绕社会普遍关切的金融热点、难点问题加强与社会公众互动沟通,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地方金融政务服务,促进政务公开和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的公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局办公室为门户网站主管单位,主要负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网站建设发展的有关要求,制定门户网站管理制度、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落实经费保障等。

(二)跟踪门户网站运行情况,组织开展门户网站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网站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协调门户网站建设及运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门户网站开通初期,由网站承建单位受托履行承办单位职责,门户网站运行成熟后,相关职责移交局信息中心。主要负责:

(一)落实主办单位相关要求,拟定门户网站相关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出网站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经门户网站主管部门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

(二)门户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栏目设置与调整、内容发布、网站更新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

(三)监测、分析门户网站运行情况,协助开展门户网站绩效评价。

第六条 机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分工负责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建设,主要负责:

(一)依据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主动采集、整理与职能工作相关的政务信息,在相关栏目公开发布。

(二)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政务服务、公众互动及有关专题专栏等上网信息内容审核把关,确保发布信息权威、准确、真实。

(三)结合职能工作进度,对分工负责的栏目信息及时更新。

(四)形成网上审批许可及相关监管的规范工作流程,发挥好网上办事的平台功能。

第三章  栏目管理

第七条 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和调整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局工作重点和网站建设发展的需要执行。

第八条 栏目初创设置为“金融资讯”“信息公开”“政务服务”“公众互动”“专题专栏”等5个一级栏目及32个二级子栏目。

第九条 机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新增和改版网站栏目,应提交请示报告,说明理由依据、新增或改版栏目要求等,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局办公室会同提出需求处室及技术服务保障单位落实栏目新增和改版。

第十条 在门户网站上链接的网站原则上应为省部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主办的新闻类网站和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确因工作需要链接其他网站,须经门户网站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章  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坚持“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合法真实、公开上网、规范运作、准确及时,提高政务公开水平,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单位履行信息发布审核职责。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每月对照网站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要求,结合每月重点工作计划,明确专人拟制上网发布信息,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拟发布信息内容、发布栏目渠道以及信息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把关,填写《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见附件)送局办公室备案,发布信息电子版通过机关OA系统或刻制光盘送交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员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网站信息发布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应及时发布下列信息:

(一)政务公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地方金融监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解读回应;地方金融监管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重大项目批准实施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重要金融数据信息;地方金融重点工作推进和督查情况;财政资金信息及重大项目招投标公告、公示;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信息;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二)做好政策解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96号)要求,坚持做到重要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同步推进,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相关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建立完善主要负责人带头宣讲政策的机制,主要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

(三)公众互动信息:包括局长信箱、咨询投诉、在线调查、在线访谈及民意征集等信息。

(四)政务服务信息:包括地方金融监管行政许可服务、重要金融资讯、金融知识查询等便民服务信息。

(五)其它因工作需要开辟的专题专栏信息。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不得发布或链接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

(二)涉密信息;

(三)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采写发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新闻信息。政务信息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采集、审核、发布,局办公室负责定期向省政府网站报送政务信息公开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适宜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工作需要,由局办公室会同门户网站承办单位负责在门户网站上进行网上直播。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政务服务栏目要以事项为核心,加强在线办事、信息查询、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应用服务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便民服务信息。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公众互动栏目要积极拓宽政民沟通渠道,努力为公众搭建反映问题、提出意见、表达诉求的平台。

(一)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促落实“局长信箱”“咨询投诉”栏目反映的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机关各处室要对交办的网上信访事项,认真审核,及时回复,提高信访事项办结率和公众满意度。

(二)“在线访谈”栏目主题的确定应围绕省局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和社会关注热点等进行。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年度“在线访谈”计划,门户网站承办单位负责栏目内容发布。

(三)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要围绕局重大活动策划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网上民意征集。对省局拟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办事项目等内容开展网上调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坚决防止在互联网上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 提交上网信息的处室是确保发布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好上网信息内容审查关,保障上传信息资料的权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并确定专人负责与局办公室和门户网站技术服务单位联系。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体系,制定网站预警、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值守、系统监测与日常备份,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预防页面篡改、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条 用于网站信息维护的账号、密码由相关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不得泄泄露密码,用户密码必须具有足够的防破解的强度,密码要由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符号混合组成,密码长度不能低于8位,子站管理员密码必须定期更换。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原始资料保存制度。网站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均应保存原始资料和相关审批手续以便备查。

第二十二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网上内容进行检查,对因审核不严引发负面影响、导致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每季度对门户网站栏目建设、维护、更新等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门户网站通报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处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每年年底结合季度检查情况进行门户网站绩效考核,对栏目建设、维护、更新等工作成效突出的责任处室予以表彰,对不按规定进行网站建设、政务公开工作不到位和未能及时更新上网内容的责任处室予以通报批评。

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



附件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

  

日期: 年    月   日

  

  

发布信息处室(单位)


  

发布信息标题


  

发布信息栏目


  

发布信息是否涉密


  

发布信息承办人


  

  

处室(单位)负责人意


备注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17 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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