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19-73714 | 发文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进依法行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依规、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依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每年更新年度《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
第七条 主动公开程序和时限(工作日):
(一)对局发公文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处室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发文处理单的政务公开意见栏中选择是否公开。若选择不公开,需要说明不公开理由。各处室定期将公开文件上网发布。文件生成到公开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机构、人事、党建、群团类信息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发布,工作类信息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发布。
(二)主动做好政策解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96号)要求,坚持做到重要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同步推进,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相关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建立完善主要负责人带头宣讲政策的机制,主要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
三、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要求我局公开已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
(一)工作流程。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按照局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阅批,并分送有关处室办理。
(二)时限要求。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按程序2个工作日内分送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应在8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将局领导审核后的答复意见反馈至申请人。决定公开且能够当场答复的,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由承办处室说明理由交办公室回复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反映。
(三)反馈形式。承办处室应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办公室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要求我局出具查阅证明的,由承办处室商办公室提供查阅证明。申请人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承办处室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承办处室选择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依申请答复格式应包含抬头、编号、落款、日期并加盖印章。依申请答复内容应包含理由、依据及救济渠道。
对非公文类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信息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发布,也可交由办公室(附电子文本)发布。
属局重大政务事项的,处室单位需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可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保密办审定是否公开,局保密办在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处室单位需在2日内签署“公开”意见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后送局办公室(附电子文本)发布。
(二)局办公室自收到处室转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件或处室单位提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稿起2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
(三)局档案室负责对所公开的政务信息存档。
四、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等;
(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文本)。
五、组织领导与保障监督
第十一条 成立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督办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织办公会议研究政务公开工作。
(二)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我局或系统内政务公开工作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
(三)领导小组组织各处室在《湖北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动态》发布信息,确保我局选登信息一年不少于一条。
(四)领导小组组织各处室在国务院电子刊物《政务公开工作交流》发布信息。
(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40号)规定,报送主动公开文件。
(六)按鄂政办发〔2014〕39号规定,报送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各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和首办负责制,并指派1名同志任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的联络、衔接和督办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机关纪委依照本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相关事实不相符合造成恶劣影响的,局主管新闻发布工作的处室商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时公开予以澄清,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机关纪委受理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等事项,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处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机关纪委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