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议开放制度(试行)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19-77455 | 发文日期 | 2019-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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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会议组成。
会议由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可列席参加。
(二)会议内容。
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全省国民经济和全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项目扶持服务的重大政策及重大民生事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三)会议组织。
1.会前准备
会议组织方通知汇报各参会单位和列席人员;提前落实会场、与会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根据与会人员确定材料份数,并于会前1个工作日向列席代表发放相关会议议题材料,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2.会场服务
会议组织人员提前20分钟进入会场,负责核实到位人员并分发会议材料,严格控制与会人员。对未到会人员及时催到;根据会议需要安排会议录音,并整理完成会议记录存档;记录员负责会议记录。记录领导同志讲话要详细、完整、准确。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四)会议落实。
1.根据会议需要,主办处室于3个工作日内草拟纪要,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分管局领导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
2.会议需要落实的决定事项,由主办处室督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局分管领导。
3.主办处室会后应及时整理有关会议资料,年底集中移交档案室。
4.属于保密内容或未形成定论的,列席会议的代表应签署保密协议,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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