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19-79106 | 发文日期 | 201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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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局机关各处室、省上市指导中心:
现将《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3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关于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府法办〔2014〕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以本局名义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本局单独或者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申报、起草、审核、发布、报备、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未经授权不得超越本单位的职权范围;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第五条 局内各主办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文稿起草、会签、解释、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报送备案;金融三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配合主办处室报送备案;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核稿、登记、编号、印制及对外公布。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组织论证;
(四)合法性审核、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
(七)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具有必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重复规定;
(四)用语准确规范,条文简明清晰;
(五)文种使用正确,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处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及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风险和廉洁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及评估。
第九条 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中央、省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
(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利益倾向;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等;
(三)权力的配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听取意见;责任追究的机制是否健全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机关处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或者需要其贯彻落实的,还应当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意见。
起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发展改革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及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制作起草说明,内容主要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和背景;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事实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征求意见情况及主要不同意见或争议协调情况;
(五)对重点条文的具体说明。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由金融三处开展合法性审核,起草处室应当向金融三处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及电子文本: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金融三处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以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法律疑难度大的规范性文件,可通过聘请专家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的方式进行。采取聘请专家评审方式,由金融三处组织专家评审,起草处室责任人应当在评估审核会上对文稿进行说明。聘请专家费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经局领导同意后,从本局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违法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中的禁止性规定;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 金融三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需要起草处室修改、补正程序、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出现下列情形的,金融三处提出审核意见,由起草处室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汇总报局领导: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的;
(三)草拟工作缺少必要程序的;
(四)相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
第十六条 由其他部门负责牵头起草,与本局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本局具体职能的,相关处室应当参与牵头部门组织的合法性审核、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或者自行组织评审,并对文稿合法性廉洁性负责。
第十七条 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以下情况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一)因发生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因执行省委、省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提请局务会审议,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其他单位起草,与本局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文件以“鄂金规”编号发文。
第二十条 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在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并纳入内外网制度建设文件库,载明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及时间、实施处室、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实现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起草处室将最终稿报送省司法厅进行备案,金融三处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备案所需如下材料一式三份,由起草处室在归档盖章同时连同电子档一并提交。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
(三)规范性文件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事实依据;
(五)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含听证会或论证会纪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由起草处室组织对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和处理意见。评估工作也可由起草处室依规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局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和省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要求的,按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主办处室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起草处室商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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