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双公示”目录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19-78628 | 发文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事项类型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2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的设立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4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的变更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5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的注销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6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第三十七条:(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第三十九条:受托投资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7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典当行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行为。 2.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行为。 3.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行为。 4.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5.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行为。 6.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行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