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抽查计划】2019年度全省典当行年审工作计划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21-02109 | 发文日期 | 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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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年审范围
按照国家银保监会“每年选取1/3的典当行进行年审,三年内实现年审全覆盖”的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根据疫情影响情况,此次年审主要对襄阳、宜昌、荆州、十堰、荆门、随州、恩施等七个地区2018年度年审合格的77户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进行年审(名单见附件1)。
二、年审事项
(一)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二)典当行存续状况。是否存在“失联”“空壳”等非正常经营情况。“失联”是指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是指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三)资金往来情况。有无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对外投资;向股东借款;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
(四)放款及管理情况。有无发放信用贷款、超比例发放当金、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年化综合费率情况。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六)当票使用情况。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账外挂账”、自行印制当票等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对应。
(七)绝当物品处理情况。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八)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是否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九)数据报送情况。是否按要求通过典当通系统报送日常经营数据。
三、年审工作程序
(一)工作部署阶段(6月底前完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发年审通知,统筹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年审费用预算及审计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15日前完成)。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组织辖区典当行对照年审内容逐一自查。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立即整改到位。短期内无法整改到位的,须主动说明情况。各典当行应在7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整改报告和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等报所在县(市、区)金融工作局(办)。县(市、区)金融工作局(办)审核后,报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
(三)现场检查阶段(8月20日前完成)。相关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牵头负责,会同县(市、区)金融工作局(办)、会计师事务对典当行自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
(四)汇总评定阶段(9月5日前完成)。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初步评定典当行年审等级,并将初评结果告知典当行。如典当行有异议,允许其在告知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事项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供视为无异议。要严格复核事项证明材料,对确需调整等级的,要及时予以调整。9月5日前将典当行年审工作情况报告及典当行年审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典当行业年审经营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审核公示阶段(9月30日前完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省典当行业协会对各地典当行年审情况汇总审核,确定年审结果,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30日前形成典当行年审情况报告报国家银保监会。
四、年审等级评定标准
(一)A类典当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实缴到位;(2)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3)经营正常,按时报送经营数据。
(二)B类典当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B类:(1)抽逃注册资本;(2)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3)经营范围、发放当金、利息、综合费率超过规定标准;(4)当票、续当凭证使用管理违反相关规定;(5)存在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行为;(6)存在违规处理绝当物品的行为。
B类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2个月。整改期间,典当行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三)C类典当行。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列入C类,不得通过年审:(1)属于“失联”“空壳”等非正常经营企业;(2)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行为;(3)存在涉黑涉恶或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情形;(4)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拟注销;(5)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6)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7)拒不配合监管部门年审工作或限期整改不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监管责任。参与此次年审的地区要严格审核把关,依法依规做好典当行年审工作,确保年审数据准确、情况真实、材料完整。对于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风险,要及时妥善处置,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未参加此次年审的地区,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典当行的监管力度,持续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
(二)实施分类处置。相关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在年审工作中要采取适当形式告知典当行评级结果、评级原因、调级条件及处理结果,充分听取典当行的意见,对典当行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于B类典当行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载明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机构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整改方式及整改期限等事项。对年审不合格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应回收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将年审不合格典当行的相关情况抄告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劝导其主动退出典当行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加强作风建设。要充分利用年审机会,深入企业调研,倾听典当行的意见建议,为典当行纾困解难,宣传发展与监管政策,推动典当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推动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杜绝出现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树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联系人:高佳雨 联系电话:027-87737071
邮 箱:281744393@qq.com
附件:1.参加2019年度年审的典当行名单(77户)
2.典当行自查情况统计表
3.典当行年审工作情况汇总表
4.典当行年审经营情况汇总表
5.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附件1
参加2019年度年审的典当行名单
(77户)
一、襄阳市(10户):湖北鑫漳典当有限公司、襄阳贵仁典当有限公司、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湖北楚鑫源典当有限公司、襄阳百洋典当有限公司、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湖北和记典当有限公司、谷城融金典当有限公司、湖北斗金典当有限公司、襄阳聚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二、宜昌市(11户):湖北衡通典当有限公司、宜昌福林典当有限公司、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湖北坤鼎典当有限公司、宜昌华鑫典当有限公司、湖北宝典典当有限公司、宜昌首信典当有限公司、宜昌华中典当有限公司、宜都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宜昌鑫泰典当有限公司、湖北宜昌信立典当有限公司
三、十堰市(13户):十堰武当珍品会典当有限公司、十堰市宝利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丹江口鑫诚典当有限公司、十堰市德坤典当有限公司、十堰市融通典当有限公司、十堰市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十堰宝汇典当有限公司、湖北瑞旗典当有限公司、十堰市鼎信典当有限公司、湖北万华典当有限公司
四、荆州市(13户):湖北金洋泰典当有限公司、湖北金屹典当有限公司、湖北隆吉典当有限公司、湖北乾富典当有限公司、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市鑫宏典当有限公司、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市燕鑫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市利民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市金池典当有限公司、荆州金鑫典当有限公司
五、荆门市(8户):荆门市百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湖北星球典当有限公司、荆门市利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润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荆门五福源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铭典当有限公司、湖北王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六、随州市(8户):随州市恒瑞典当行有限公司、湖北顺兴典当有限公司、随州市炎帝典当有限公司、湖北善建典当有限公司、广水市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宏信典当有限公司、湖北星满楼典当有限公司、随州市联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七、恩施州(14户):恩施佳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圣诺典当有限公司、利川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建始县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恩施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恩施润禾典当有限公司、恩施华信典当有限公司、恩施赢禾典当有限公司、恩施州天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建始分公司、恩施市福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利川瑞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利川瑞蚨典当有限公司
附件2
典当行自查情况统计表
机构名称(公章): 单位:万元,人,笔,%
机构名称 | 许可证编码 | ||||
公司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
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 | 从业人数 | |||
股权结构 | 名 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经营情况 | 业务笔数 | 典当总额(万元) | |||
小计 | 动产 | 房地产 | 财产权利 | ||
典当余额 | 利息及综合费收入(万元) | ||||
小计 | 动产 | 房地产 | 财产权利 | ||
平均年化综合费率 | 绝当额 | 上交税金 | 税后利润 | 亏损额 | |
自查内容 | 是否存在“失联”“空壳”等非正常经营情况 | ||||
是否抽逃资金,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 |||||
是否存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 |||||
是否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 |||||
是否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 |||||
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 | |||||
是否对外投资 | |||||
是否向股东借款,对其股东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 |||||
是否发放信用贷款 | |||||
是否超比例发放当金、超范围经营 | |||||
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 | |||||
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 |||||
当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 |||||
是否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设立分支机构 | |||||
绝当物品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 |||||
是否按要求报送月报数据 | |||||
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是否涉黑涉恶或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情形 | |||||
是否存在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形 |
注:该表由典当行填报
附件3
典当行年审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户
序号 | 典当行名称 | 年审发现的问题 | ||||||||||||||||||||||
正常经营 | 失联状态 | 空壳状态 | 虚假出资、抽逃资金 | 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 | 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 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 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 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 | 对外投资 | 向股东借款,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 | 发放信用贷款 | 超比例发放当金 | 超范围经营 | 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 | 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超过规定范围 | 当票管理违反行管规定规定 | 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设立分支机构 | 违规处理绝当物品 | 未按要求报送月报数据 | 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存在涉黑涉恶或涉及重大诉讼案件 | 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 |||
注:该表由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汇总填报。根据每户典当行具体情况,在相应的栏目划“√”。
附件4
典当行年审经营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笔,人
序号 | 机构 名称 | 许可证 编码 | 实收 资本 | 业务 笔数 | 典当 余额 | 典当总额 | 利息及综合费收入 | 绝当额 | 上缴 税金 | 税后 利润 | 亏损额 | 从业 人数 | 年审 结论 | 备注 | ||||||
小计 | 动产 | 房地产 | 财产 权利 | 小计 | 动产 | 房地产 | 财产 权利 | |||||||||||||
合计 |
注:1.该表由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汇总填报。
2.年审结论填“A”、“B”或“C”。
3.典当余额:指本期末典当行应收但尚未收回的当金数额,含绝当未处理部分。这里的“当金”仅指本金,不含应收利息。
4.典当总额:指本期典当行在全部典当业务中对所有当户累计发放的当金(同上)数额,包括上年发生但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在本年上半年届满的部分。
5.业务笔数:指本期发生的典当业务的总次数,这里的"典当业务"包含典当和续当业务,但不含上年发生本年到期的典当或者续当业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