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与处置

2022-10-24 16:31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方金融风险类别、等级等情形,组织或者协调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及时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暂停或者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项;

(四)网信、通信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网上金融业务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措施;

(五)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和相关涉案人员可能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经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经营活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止增设分支机构、暂停登记事项变更等控制风险扩大的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仍不能控制风险扩大、可能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或者促成重组等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

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并具备正常经营能力、可以继续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关处置措施。

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隐患无法消除或者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并进行公示。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定性不明、存在争议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依法处置。

非金融企业存在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资不抵债等情况,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对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跨区域金融风险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金融风险,国家未明确处置责任部门的,属于企业的,由注册地人民政府承担协调处置责任,属于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承担协调处置责任;风险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