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有关业务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等先行登记封存;
(四)依法查询有关账户;
(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上述措施,应当取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结束后应当依法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监督检查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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