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组织法律责任

2022-10-24 16:56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金融组织超出核准业务范围从事其他地方金融业务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或者有关事项;

(四)未按照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如实提示风险、披露相关信息,或者违反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情形。

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现场检查或者拒绝配合执行相关风险处置措施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依照《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处罚的,实施处罚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限制从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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