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金融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省地方金融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2025-02-19 14:50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MB1500621/2025-06149 发文日期 2025-02-19
发布机构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政务公开 有效

序号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行政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
1融资担保公司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行政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次/年审批变更事项^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存在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况。^《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2融资担保公司对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次/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情况^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具备《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3融资担保公司对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的行政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次/年提取准备金情况^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4融资担保公司对融资担保公司备案变更事项的行政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次/年备案变更事项^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是否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实际经营地址与住所地是否一致。^《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5融资担保公司对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的行政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次/年自有资金运用情况^主要检查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是否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关于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6融资担保公司对融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行政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次/年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情况^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7融资担保公司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比例的行政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次/年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比例^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10倍;主要为小微、“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15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8融资担保公司对融资担保公司配合监管情况的行政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次/年配合监管情况^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重大风险事件。重点核查业务报表与财务账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三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9融资担保公司对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活动的行政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次/年不得从事的活动^是否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三)受托投资。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10融资担保公司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次/年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质^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重点核查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法人代表与实际负责人、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是否一致等情况。^《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11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对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资格的行政检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1次/年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资格^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是否具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12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市场参与人信息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1次/年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市场参与人信息等情况^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现象;是否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及重大事项。^《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四)检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信息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13典当行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行为的行政检查《典当管理办法》1次/年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行为^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14典当行对典当行收当物品及处理绝当物品的行政检查《典当管理办法》1次/年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绝当物品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否按照双方协议处理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是否退还当户。^《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15典当行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典当管理办法》1次/年典当行经营资质^现场查看是否依法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证照的行为;是否擅自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16典当行对典当行不得经营业务的行政检查《典当管理办法》1次/年不得经营业务的行政检查^核查是否从事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是否开展动产抵押业务、是否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是否对外投资。^《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17典当行对典当行息费收取情况的行政检查《典当管理办法》1次/年典当行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商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8.履职尽责,切实肩负起行业监管责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明确规定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政审批权下放之后,厅内各相关业务处室及厅属单位、各市(州)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好各级和各自辖区内的行业监管职责。”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18典当行对典当行财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典当管理办法》1次/年典当行财务情况^主要检查是否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是否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是否安装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填报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19典当行对典当行资金来源及资产比例的行政检查《典当管理办法》1次/年资金来源及资产比例的行政检查^是否存在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核查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10%,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20典当行对典当行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行为的行政检查《典当管理办法》1次/年典当行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行为^核查是否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http://jrb.hubei.gov.cn/zfxxgk_GK2020/fdzdgknr_GK2020/qtzdgknr_GK2020/ssjygk_GK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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