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23-28214 | 发文日期 | 2015-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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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文 号 | 鄂政办发〔2015〕31号 |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称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四部门制定的《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8日
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发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规定,现就全省大力推进股权质押融资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指依法在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相关资质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行为。股权质押融资中以其所持股权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为出质人,接受股权质押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三)借贷双方及出质人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借款人及出质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骗取贷款、逃废债务。贷款人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和信贷监管政策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合规经营。
二、登记托管机构
(四)股权登记机构。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负责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五)股权托管机构。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是我省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服务机构。从2015年7月1日起,整合全省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统一由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负责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与要求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股权锁定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股权登记证明文件。
三、申请、审查与评估
(六)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质权人应充分考虑股权质押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转让、出质的;
2.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或限制转让、出质的;
3.未按国家规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
4.股权权属不清、有争议或者纠纷的;
5.股权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6.银行监管部门规定不得办理股权质押的商业银行股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不适宜办理质押的其他情形。
(七)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按规定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出质股权须取得公司许可的,还应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
(八)贷款人或担保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后,应按规定对借款人、出质人、出质股权和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查。股权托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尽职调查。贷款人应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方便企业,不得要求重复抵押、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
(九)贷款人与借款人商议,合理确定股权的价值和质押率,明确质押贷款金额。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股权的挂牌和转让价格应作为贷款人确定股权价值的重要依据。
四、股权出质登记
(十)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按规定先后到省内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锁定与股权出质登记。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并准予登记的出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载明出质人名称(姓名)、质权人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出质股权数额等。登记机关应根据申请材料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登记机关应依法通过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十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股权出质期间,出质双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因并购重组导致股权出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要及时、高效为企业做好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十四)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
五、风险管理
(十五)出质股权一经质押并依法登记,非由法律规定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被出质部分的股权。擅自处分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股权托管机构不得办理相关登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也不得同意或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贷款人应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发放贷款。对条件具备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及时放款。
(十七)贷款人发放贷款后,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贷后检查工作,有权依照约定列席股权所在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重大决策会议,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参加会议,贷款人列席上述会议,股权所在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质人有义务将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财务年报、财务和经营状况、影响处置股权价值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减股本、股权变更、合并重组、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解散、倒闭、申请破产、被撤销或吊销、被强制执行、重大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等信息及时完整地告知贷款人,以便贷款人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如贷款人认为股权质押价值下降导致抵押率不足时,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六、争议处置
(十八)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股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质权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省原已出台的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及股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