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引进全球金融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25-31863 | 发文日期 | 2025-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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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共湖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文 号 | 鄂金局发〔2025〕13号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称 |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引进全球金融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引进全球金融资源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湖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2025年9月22日
湖北省引进全球金融资源工作方案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全球产业转移规律和发展趋势,以创投基金为牵引、以产融结合为重点,打造中部金融机构密集区、武汉科技金融中心、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形成“低成本入驻、高成长回报、强产业协同”的金融资源招引生态,促进金融资源在湖北加速集聚,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金融支撑。
一、汇聚金融专业机构
(一)引进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发挥在鄂金融机构资源和渠道优势,争取境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在我省设立创新产业服务中心、科技金融创新基地、数字化运营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打造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密集区。依托中碳登国家级平台,加快推动全国碳清算机构落户武汉,巩固湖北在全国碳市场的清算和结算优势。(责任单位:武汉市,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湖北宏泰集团)
(二)完善金融服务中介体系。研究制定提升行政许可便利化、租赁住房保障、项目对接服务、政府采购等一揽子支持政策,明确政策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落实等操作规范。争取引进境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湖北聚集。(责任单位:各市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
(三)集聚新兴金融业态。着力招引数字金融、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服务机构,构建多元化金融专业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级金融科技平台、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央企旗下金融科技企业在汉布局金融科技相关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和重大创新平台。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领域研究成果在我省落地运用。(责任单位:武汉市,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数据局)
二、吸引各类基金资源
(四)争取国家级基金。在科技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梳理符合国家级基金投向的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军民融合基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国家服务贸易发展基金等国家级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支持,在我省设立子基金和开展直接投资。鼓励各级政府、国企支持国家级基金在鄂设立子基金,形成资金合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集团、湖北宏泰集团)
(五)招引AIC基金。抢抓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扩围机遇,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市州与头部金融机构合作,争取更多AIC基金落户湖北。(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集团、湖北宏泰集团,各市州)
(六)引进QFLP基金。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在现行政策要求基础上,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优化注册流程,拓宽基金投资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QFLP试点管理人登记备案。支持自贸区内QFLP试点企业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及汇兑等业务。争取外汇余额管理试点,简化结汇流程,引导更多境外长期资本投入湖北。(责任单位:武汉市,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七)对接境外基金。加强与在华投资活跃的境外主权基金合作,推动设立驻鄂办事机构。引导境外基金在鄂项目增资扩产,延展上下游重点环节投资。强化“一带一路”跨境金融合作,支持我省国有资本与中东、东盟等国家主权基金合作,开展股权投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集团)
(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加大市场化招引力度,吸引境内外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鄂落地。鼓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主体发起或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加强与头部机构合作,打造一批一流基金管理团队。鼓励结合实际建设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实施专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州)
三、开拓境外资本市场
(九)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加强与境外证券交易所联系,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为我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提供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争取证监会支持,加快境外上市备案审核流程。设立省级港股基石投资基金,发挥国资功能性基金战略引导作用,助力我省企业赴港上市。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证监局、外汇局湖北省分局,长江产业集团)
(十)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在全省稳步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和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试点,优化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流程,提高跨境资金使用效率。在全省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便利我省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吸引更多外资项目落户湖北。(责任单位: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省商务厅)
(十一)鼓励发行境外债券。全面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与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余额上限内自主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境外债券,境外债券发行成功后,可按照现行规定直接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汇兑业务。大力引进国际知名评级机构,举办专业培训,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国际信用评级标准,逐步提升我省优质企业国际信用评级。(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外汇局湖北省分局)
四、引育金融专业人才
(十二)拓宽金融人才引进渠道。争取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总部选派专业人才到我省挂职交流。面向全球知名金融机构、国际性金融组织、全球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引进一批高层次金融人才。通过联合办学、项目合作、“揭榜挂帅”、公开选聘等方式,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柔性引进各类金融人才。指导银行用好人才用汇便利化试点政策,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优化引才引智环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市州)
(十三)优化金融人才培养方式。依托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我省高校资源,建立校企金融合作和实训基地,培育复合型金融人才和“科技经理人”团队。统筹整合现有人才专项资金中可用于金融人才的部分,探索建立金融人才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金融人才的培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
(十四)强化人才激励与服务。鼓励各地兑现人才引进一次性奖励政策,优化户籍、住房、社会保障等服务政策,完善医疗服务、公共交通、畅游湖北等优惠政策,帮助金融人才解决实际困难,为金融人才在湖北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各市州,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
五、丰富金融招引模式
(十五)开展专业招引。深化与专业中介机构、头部金融企业合作,引导其推介合作伙伴、股权投资机构来湖北投资,加快招引一批涉外专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楚商、校友、使领馆和国外商协会等桥梁作用,开展委托招引、代理招引,设立招引顾问,拓展招引渠道。(责任单位:各市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委外办、省贸促会、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
(十六)强化靶向招引。用好进博会、投洽会等展会平台,精心打造“相约春天赏樱花”经贸洽谈暨世界500强对话湖北、华创会、台湾周、楚商大会等特色活动,集聚境内外各类金融资源,有针对性开展项目洽谈、对接活动,深化投资合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委统战部、省委台办、省工商联、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
(十七)拓展以商招商。借助部分金融机构全球布局优势,为我省企业提供商机发布、需求匹配服务,挖掘和吸引境内外金融资源投入我省,形成从信息沟通、项目对接、项目签约等全链条金融助力招商工作体系。(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商务厅、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
六、加强政策支持
(十八)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撬动作用。支持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创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充实资本金。适当提高创投基金政府出资比例,将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存续期延长至15年。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和国资基金绩效考核机制,鼓励省属企业发起设立的早期项目创业投资基金,简化优化投决机制,实施单独单列考核,合理容忍早期创业投资基金正常投资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十九)建立股权投资综合服务平台。高质量扩容“专精特新”专板,形成动态管理的培育企业库。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深入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面向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等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对接服务。定期向股权投资机构通报产业、金融等政策以及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信息。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及质押业务,引导国资基金份额进场交易。建设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专区,创新业务模式和投资产品,引导省内外投资机构参与投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湖北宏泰集团)
(二十)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方式。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政府引导基金,发挥市场和专业投资管理团队在基金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优化激励约束、容错免责、绩效评价等管理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支持国有基金管理人开展股权激励、项目跟投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对完成综合绩效目标的基金,允许基金管理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适当浮动,并探索超额收益分配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七、完善项目管理
(二十一)建立常态化招引对接机制。建立创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高校、科技型企业对接机制。定期组织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与创新创业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线上线下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二十二)加强招引项目储备。强化招引信息共享,制定投资机会清单,分级分类建立招引目标企业库,加强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各地邀请意向金融投资者来我省实地考察,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金融项目梯次结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商务厅、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
(二十三)实施落地攻坚行动。研究出台招引项目首谈首报机制,将达到一定投资额的招引项目纳入首报首谈管理,对符合招引政策的项目首谈地赋予首报首谈权利,杜绝“内卷”无序竞争。聚焦意向投资者实际需求,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金融机构、一套专班、一抓到底”五个一服务模式,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商务厅)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共商共研、协作联动,精心组织实施。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升政府公信力。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解决招商引才中困难问题。要充分利用传统主流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宣传湖北“支点建设”新思路、新政策,推介湖北金融招引优势,讲好湖北金融故事,为湖北引进全球金融资源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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