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蕲春县昌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股权的公告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和《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鄂金发〔2021〕24号)等规定,经蕲春县昌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批,现公告如下:
同意蕲春县昌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吴礼林将其持有的3.2%股权转让给股东李一飞,转让后李一飞持股占比11.4%。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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