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24-42555 | 发文日期 | 2024-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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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文 号 | 鄂金局发〔2024〕10号 |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各市、州、县政府办、财政局,武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北省各市州分行及仙桃、潜江、天门、神农架林区营业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各监管分局、支局,各相关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2024年10月17日
进一步加强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近年来,全省融资担保行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取得积极成效,但仍一定程度存在地区发展不均、银担合作不畅、政策落实不够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政策工具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风险分担和尽职免责,增强敢担信心定力
(一)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大力推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担保机构、银行、市县政府按照协议比例分担风险的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国家农担联盟支持,充分发挥省融资再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纽带作用和示范效应,带动更多融资担保机构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范围,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纳尽纳。
(二)深化银担合作机制。省级银行机构要指导市县分支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提供简化授信准入、免收保证金、设立代偿宽限期等政策支持。银行机构要积极创新政银担信贷产品,优化审贷流程,提高担保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对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三农”贷款,加大贷款利率优惠力度。要根据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计算担保责任余额,扩大业务合作规模。要适度提高担保贷款风险容忍度。依约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得要求借款人另外增加其他担保措施。贷款代偿后,银担双方共同负责对担保代偿项目进行债权追索,追索获得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业务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三)优化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各地要全面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制定内部尽职免责管理制度,设立问责申诉通道容错纠错。探索设立尽职免责决策委员会,用好外部专家资源,做好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等工作。相关监督部门应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按程序全部或部分免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正向激励和政策支持,增强愿担内生动力
(四)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财务收支、重点监管指标等情况开展可持续发展评估,落实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出资人要综合考量资产质量、拨备覆盖率、呆账核销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履行对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义务。
(五)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及履行出资人管理的部门(机构)要科学合理设置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内容和指标,突出准公共定位和政策导向。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机构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等挂钩。
(六)加强监管引导。实行放大倍数目标指导值管理,根据全省平均放大倍数设定年度融资担保业务目标指导值,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提升服务质效。加强窗口指导,将新型政银担合作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促进新型政银担合作稳健发展。
(七)严格业务监管。支持依法合规经营的机构做大做强一批,对“空壳”“失联”机构出清一批,督促整改一批,清理整顿一批。按照省市县全覆盖要求,强化现场检查,加强非现场监管,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三级资产比例、拨备覆盖率等重点指标的监测力度。在政策支持、现场检查、风险处置、债权保护等方面,强化部门协同监管。严格行政执法,加大对违规机构行政处罚力度,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推动体系建设提档升级,夯实能担基础实力
(八)持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融资担保机构要强化党建引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持用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全面排查内控制度短板与漏洞,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合规为本”的经营理念。要深入推进清廉国企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干事创业氛围。
(九)实施品牌创建计划。引导省级重点机构加强资源整合,做大规模、做强管理,进入全国第一方阵,打造行业标杆,叫响湖北融资担保系列品牌。支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市县一体化试点,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推动市县一体化发展。推动市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打造市域品牌。推动县域机构规范化发展,提升综合实力,打造县域品牌。
(十)加强风险管理。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预警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健全担保业务代偿核销管理制度,规范代偿损失核销管理,依法出清代偿损失风险。通过大力清收、批量转让等多种途径,稳妥推进存量风险化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拨备覆盖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出资人要优先进行风险补偿,提高拨备覆盖率,补充流动性。
(十一)支持民营担保机构规范发展。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督促从事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机构明确公示业务合同、息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方式。严肃查处以选择性和不实陈述产品服务信息诱使消费者过度负债、超出法定限额收取不合理息费、暴力催收等行为。严禁不当利用网络传播手段过度营销,欺骗、误导消费者冲动投资、被动贷款。
四、推动增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会担工作效力
(十二)聚焦主责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坚持市场化运作,围绕做好“五篇大文章”,加大担保增信力度,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严禁违规对外放贷。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合理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对小微企业、“三农”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平均费率不高于1%。
(十三)强化重点领域支持。加强科技担保,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落实差异化风险分担机制,单户限额可提高至3000万元,适当提高代偿率容忍度上限,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积极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业务,探索开展投担贷联动,提升科技担保业务覆盖面和规模。做优创业担保,鼓励各地统筹创业担保贷款基金,采取资本金注入、委托管理等方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创业创新群体提供优质快捷的融资增信服务。加大对“两新”“两重”的担保增信力度,发挥好“楚设担”作用,积极为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提供优惠费率的担保增信服务,大力发展车贷、装修贷等消费担保业务,加快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做强债券担保,加大对产业债、绿色债增信支持。做优供应链担保,研发链上融资担保产品,强化增信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数据资源资产整合及开发利用力度,激发和释放小微企业数据价值潜能。
(十四)提升首贷和信用担保占比。加大首担首贷业务拓展力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信用担保业务占比。合理、适度设立反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完善抵质押品登记制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品登记,鼓励开展余值抵押和顺位抵押等抵押质押方式。
(十五)规范开展批量业务。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农户的资金需求特点,围绕“提额扩面、见贷即担”要求,优化批量担保产品的服务群体、风控模型、审批标准和工作流程,杜绝将无需担保增信的银行存量业务纳入批量业务合作范围。
(十六)强化金融科技支撑。加快推进融资担保机构数字化转型,用好“鄂融通”等融资信用平台,推广“楚天贷款码”“荆楚融担码”,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数据化平台等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担保业务线上化、批量化、场景化。强化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打造智慧担保平台。
五、加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十七)加强工作推进落实。各地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细化工作方案,强化政策保障,抓好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全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强化各方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性和准公共性认识。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人才队伍和业务能力建设,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发挥好审计等部门外部监督作用,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