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25-42516 | 发文日期 | 2025-05-28 |
|---|---|---|---|
| 发布机构 | 中共湖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文 号 | 鄂金局规〔2025〕1号 |
|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 ||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办,武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2025年修订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增信服务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审计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纳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确认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省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武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区、市)政府办公室,下同),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情况,综合分析评估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合规情况和经营情况,依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整体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级。
(三)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周期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获得的情况,每半年对评级结果和监管措施作出相应的调整。当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监管部门可及时调整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级别。
第二章 分类等级
第五条 监管部门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监测指标进行评分,将融资担保公司分为四个等级:
(一)A级(90分及以上):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完善,业务创新能力强,经营业绩优良,风险管控能力强,业务管理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二)B级(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风险管控能力较强,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管理较为规范,融资担保服务能力较强,经营业绩较好。
(三)C级(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公司经营存在一定不稳定性,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业务管理存在欠缺,基本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一般。
(四)D级(60分以下):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出现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难以正常经营,严重损害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章 分类依据
第六条 监管部门根据以下监测指标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分类:
(一)公司治理情况;
(二)合规经营情况;
(三)业务开展情况;
(四)风险防范情况;
(五)政策支持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六)接受监管工作情况,包括现场检查情况、非现场监管情况,日常监管中所获得的监管信息。
每类监测指标由若干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1、2)。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类不得高于C级:
1.报送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风险事件的;
2.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的;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超过其净资产的15倍的;
3.未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的,或者为失信、限高、已发生代偿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融资担保(因助企纾困、风险化解而开展的续贷、展期等业务除外,需提供证明),或者超出批准的区域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5.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
6.投诉举报事件频发,每年经查核属实的被投诉举报次数超过在保业务笔数1%的;
7.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
8.存在账外变相违规收取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保证金,或担保责任解除后拒不归还客户保证金等任一行为的;
9.出现3次以上应偿未偿的;
10.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公司未按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的。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分类直接评为D级:
1.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
2.偏离主业超范围经营,受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抽逃注册资本,账外经营、非法手段催收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等,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国办发[2019]6号文发布前进行的股权投资除外);
4.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5.报送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拒绝向监管部门报送上述文件、资料的;
6.发生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的;
7.连续两年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确认后,酌情予以加分,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一)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具有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及创业创新的典型做法,及时上报监管部门,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认可的;(3分) (二)评级当年或上一年度受到地市(厅)级以上表彰的;(3分) (三)接受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3分)(四)评分周期内增加实缴注册资本金5千万以上加3分,1亿元以上加5分
(五)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认定符合加分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条 监管部门依据分类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对A级机构,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优化审批备案等监管工作程序、依法合规提高放大倍数上限、政策扶持、新业务开展和推荐开展新型政银担合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 对B级机构,在政策扶持和新业务开展、推荐开展新型政银担合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下达整改通知书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
2.适时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和风险状况,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第十三条 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B级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公司的业务开展及风险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力度;
2.每半年至少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监督管理谈话;
3.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5.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6.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7.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情况;
8.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办理变更备案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十四条 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B级、C级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制定和启动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并督促控股股东制定救助方案;
2.通报辖内金融机构,加大协调对接力度,稳妥处置存量风险;
3.劝导退出融资担保行业;
4.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相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形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分类评级工作包括融资担保公司自查、县(市、区)初评、市州复评和省级确定评级四个环节。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启动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后,融资担保公司根据上两个年度运营情况,20日内填写自评报告并提交基础材料,完成自查;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于20日内完成初评,将初评意见及工作底稿报送至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于20日内完成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复评工作,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复评意见,并报送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其中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由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初评。省级综合市、县评分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确定评级,其中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确定评级结果。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分类评级相关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十七条 根据分类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并在“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中报送相关信息,接受监督部门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持续开展监管人员培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从“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账簿等有关资料中获取经营数据。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评级结果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向各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反馈,由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逐一向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反馈。如有异议,融资担保公司应在收到评级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并附相应佐证材料。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向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相关评级信息。分类评级结果主要供监管部门使用,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二十一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做好评级工作和评级结果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省融资担保监管工作实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可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计分表
2.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计分表
附件1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计分表
公司名称: 填表日期:
编号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分值 | 评分内容说明 | 得分 |
一 | 公司治理情况(15分) | 1.实缴资本金规模 (5分) | 5 | 实缴资本金≥5亿 | |
4 | 3亿≤实缴资本﹤5亿 | ||||
3 | 2亿≤实缴资本﹤3亿 | ||||
2 | 1亿≤实缴资本﹤2亿 | ||||
0 | 实缴资本﹤1亿 | ||||
2.人力资源素质 (3分) | 3 | 高管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任免、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和监管要求;具备良好诚信记录。每出现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3.法人治理结构 (2分) | 2 | 法人主体独立性强,治理结构完善,主体权责清晰,有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实际执行情况好 | |||
1 | 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主体权责较为清晰,有议事规则,实际执行情况一般 | ||||
0 | 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成员未配齐,主体权责不明,无议事规则 | ||||
4.组织结构 (2分) | 2 | 组织结构科学规范,部门权责划分及职能与业务流程相符,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与监督性强 | |||
1 | 组织结构较为齐全,部门权责划分较为清楚 | ||||
0 | 组织结构混乱,部门权责不清、分工不明确 | ||||
5.公司制度 (3分) | 3 | 建立健全保前尽调、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追偿、呆账核销等方面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以上制度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因制度执行不严格或保前、保中、保后管理不到位而发生违规经营的,发生1起扣1分,扣完为止。 | |||
二 | 合规经营情况(20分) | 6.单户担保额 占比 (2分) | 2 |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未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未超过15% | |
1 |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0%或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5% | ||||
0 |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5% | ||||
7.应偿未偿 (3分) | 3 | 积极履行代偿义务,无应偿未偿情况 | |||
2 | 应偿未偿金额较小,笔数较少,与银行达成和解,未被银行起诉 | ||||
0 | 存在大量应偿未偿,被银行起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8.资产比例 (10分) | 10 | Ⅰ、Ⅱ、Ⅲ级资产比例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要求 | |||
5 | 有1项不符合要求 | ||||
0 | 2项或以上不符合要求 | ||||
9.准备金 (5分) | 5 |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有一项未足额计提扣2.5分,扣完为止 | |||
三 三 | 业务开展情况(20分) 业务开展情 (20分) | 10.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占比 (4分) (取评价期内两年数据的平均值) | 4 |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占比≥80% | |
2 | 50%≤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占比<80% | ||||
0 |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占比<50% | ||||
11.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当年全部新增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 (3分) (取评价期内两年数据的平均值) | 3 | 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当年全部新增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80% | |||
1 | 50%≤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80% | ||||
0 | 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50% | ||||
12.在保余额增长率 (2分) (取评价期内两年数据的平均值) | 2 | 在保余额增长率>9.2% | |||
1 | 0<在保余额增长率≤9.2% | ||||
0 | 在保余额增长率≤0 | ||||
13.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 (5分) | 5 | 5≤放大倍数﹤10(对小微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 |||
4 | 4≤放大倍数﹤5 | ||||
3 | 3≤放大倍数﹤4 | ||||
2 | 2≤放大倍数﹤3 | ||||
1 | 1≤放大倍数﹤2 | ||||
0 | 放大倍数﹤1或放大倍数﹥10(对小微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 ||||
14.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1分) | 1 |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高于非融资担保在保余额 | |||
0 |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低于非融资担保在保余额 | ||||
签订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和新型政银担贷款落地情况 (1分) | 1 | 签订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并有新型政银担贷款落地 | |||
0 | 签订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无新型政银担贷款落地或未签订合作协议 | ||||
16.新型政银担业务规模 (3分) (取评价期内两年数据的平均值) | 3 | 新型政银担业务规模同比增长率≥10% | |||
2 | 5%≤新型政银担业务规模同比增长率<10% | ||||
1 | 0<新型政银担业务规模同比增长率<5% | ||||
0 | 新型政银担业务规模同比增长率≤0% | ||||
17.平均融资担保费率 (1分) (取评价期内两年数据的平均值) | 1 | 平均融资担保费率≤1% | |||
0 | 平均融资担保费率>1% | ||||
四 | 风险 状况 (16分) | 18.融资担保代偿率 (5分) | 5 | 融资担保代偿率≤1% | |
4 | 1%<融资担保代偿率≤2% | ||||
3 | 2%<融资担保代偿率≤3% | ||||
2 | 3%<融资担保代偿率≤4% | ||||
1 | 4%<融资担保代偿率≤5% | ||||
0 | 融资担保代偿率>5% | ||||
19.拨备覆盖率 (3分)(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 | 3 | 100%≤拨备覆盖率 | |||
2 | 70%≤拨备覆盖率﹤100% | ||||
0 | 拨备覆盖率﹤70% | ||||
20.担保组合集中度与相关性 (2分) | 2 | 客户集中度与相关性低(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前20%客户集中度≤60%),行业集中度及相关性低(行业集中度≤60%),期限结构分布集中度低(期限结构分布集中度≤60%) | |||
0 | 客户集中度与相关性高(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前20%客户集中度>60%)或行业集中度及相关性高(行业集中度>60%)或期限结构分布集中度高(期限结构分布集中度>60%) | ||||
21.关联交易 (3分) | 3 | 未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未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 |||
0 | 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 ||||
22.保证金相关 (3分) | 3 | 不收取客户保证金 | |||
0 | 收取客户保证金 | ||||
五 | 政策支持情况(10分) | 23.建立完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等“四补”机制情况 (8分) | 8 | 建立并落实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机制,每建立并落实一个机制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24.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实施细则情况 (2分) | 2 | 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实施细则,并落实到位 | |||
1 | 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实施细则,未全面落实 | ||||
0 | 未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实施细则 | ||||
六 | 接受监管工作情况 (19分) | “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情况 (3分) | 3 | 接入监管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定期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及业务数据。未报送1次扣1分,报送不及时、数据不准确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26.使用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系统 (3分) | 3 | 使用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全流程网办 | |||
2 | 使用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系统,但未实行全流程网办 | ||||
0 | 未使用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系统 | ||||
27.相关备案事项 (3分) | 3 | 变更相关事项或跨省开展业务,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关于简化优化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的补充通知》《关于调整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等申报材料和要求的通知》等规定程序备案。 | |||
0 | 变更事项或跨省开展业务,未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 ||||
28.接受监督检查 (2分) | 2 |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
0 | 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
29.整改情况 (3分) | 3 | 按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相关内容和标准,积极整改,在限期内整改合格 | |||
0 | 拒绝整改或限期内整改不合格 | ||||
30.投诉举报 (3分) | 3 | 基本无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每年经查核属实的被投诉举报次数未超过在保业务笔数1%的 | |||
0 | 投诉举报事件频发,每年经查核属实的被投诉举报次数超过在保业务笔数1%的 | ||||
31.上报风险事件 (2分) | 2 |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0 |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未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七 | 加分项(每项3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 | 32.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具有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及创业创新的典型做法,及时上报监管部门,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认可。 | |||
33.当年受到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 |||||
34.接受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级别在AA级(含)以上。 | |||||
35.分类评级周期内增加实缴注册资本金5千万以上加3分,1亿元以上加5分 | |||||
36.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认定符合加分条件的其他情形。 | |||||
八 | 合计 | ||||
附件2
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计分表
公司名称: 填表日期:
编号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分值 | 评分内容说明 | 得分 |
一 | 公司治理情况(20分) | 1.股东情况 (3分) | 3 | 本次分类评级周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0 | 本次分类评级周期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2.实缴资本金规模 (5分) | 5 | 实缴资本金≥5亿 | |||
4 | 3亿≤实缴资本﹤5亿 | ||||
3 | 2亿≤实缴资本﹤3亿 | ||||
2 | 1亿≤实缴资本﹤2亿 | ||||
0 | 实缴资本﹤1亿 | ||||
3.人力资源素质 (3分) | 3 | 高管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任免、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和监管要求;具备良好诚信记录。每出现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4.法人治理结构 (2分) | 2 | 法人主体独立性强,治理结构完善,主体权责清晰,有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实际执行情况好 | |||
1 | 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主体权责较为清晰,有议事规则,实际执行情况一般 | ||||
0 | 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成员未配齐,主体权责不明,无议事规则 | ||||
5.组织结构 (2分) | 2 | 组织结构科学规范,部门权责划分及职能与业务流程相符,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与监督性强 | |||
1 | 组织结构较为齐全,部门权责划分较为清楚 | ||||
0 | 组织结构混乱,部门权责不清、分工不明确 | ||||
6.公司制度 (5分) | 5 | 建立健全保前尽调、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追偿、呆账核销等方面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以上制度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因制度执行不严格或保前、保中、保后管理不到位而发生违规经营的,发生1起扣1分,扣完为止。 | |||
二 | 合规经营情况(20分) | 7.单户担保额占比 (3分) | 3 |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未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未超过15% | |
2 |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0%或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5% | ||||
0 |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5% | ||||
8.应偿未偿 (3分) | 3 | 积极履行代偿义务,无应偿未偿情况 | |||
2 | 应偿未偿金额较小,笔数较少,与银行达成和解,未被银行起诉 | ||||
0 | 存在大量应偿未偿,被银行起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9.资产比例 (10分) | 10 | Ⅰ、Ⅱ、Ⅲ级资产比例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要求。 | |||
5 |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 | ||||
0 | 两项或以上不符合要求。 | ||||
10.准备金 (4分) | 4 |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有一项未足额计提扣2分,扣完为止。 | |||
三 | 业务开展情况(20分) | 11.银担合作关系 (3分) | 3 | 建立良好银担合作关系,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2家以上,有实质性业务开展 | |
2 | 获得1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有实质性业务开展 | ||||
0 | 未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授信 | ||||
在保余额增长率 (2分)(取两年增长率平均值) | 2 | 增长率>9.2% | |||
1 | 0<9.2% | ||||
0 | 增长率≤0 | ||||
13.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 (5分) | 5 | 5≤放大倍数﹤10(对小微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 |||
4 | 4≤放大倍数﹤5 | ||||
3 | 3≤放大倍数﹤4 | ||||
2 | 2≤放大倍数﹤3 | ||||
1 | 1≤放大倍数﹤2 | ||||
0 | 放大倍数﹤1或放大倍数﹥10(对小微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 ||||
14.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3分) | 3 |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高于非融资担保在保余额 | |||
0 |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低于非融资担保在保余额 | ||||
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比例(5分) (取评价期内两年数据的平均值) | 5 | 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占比≥80% | |||
3 | 50%≤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占比<80% | ||||
2 | 20%≤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占比<50% | ||||
0 | 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占比<20% | ||||
16.平均融资担保费率 (2分) | 2 | 担保公司与被担保经人协商确定费率,不额外收取除担保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 |||
0 | 担保公司未与被担保经人协商确定费率或额外收取除担保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 ||||
四 四 | 风险 状况 (20分) 风险 状况 (20分) | 17.融资担保代偿率 (5分) | 5 | 融资担保代偿率≤1% | |
4 | 1%<融资担保代偿率≤2% | ||||
3 | 2%<融资担保代偿率≤3% | ||||
2 | 3%<融资担保代偿率≤4% | ||||
1 | 4%<融资担保代偿率≤5% | ||||
0 | 融资担保代偿率>5% | ||||
19.拨备覆盖率 (3分)(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 | 3 | 100%≤拨备覆盖率 | |||
2 | 70%≤拨备覆盖率﹤100% | ||||
0 | 拨备覆盖率﹤70% | ||||
20.担保组合集中度与相关性 (3分) | 3 | 客户集中度与相关性低(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前20%客户集中度≤60%),行业集中度及相关性低(行业集中度≤60%),期限结构分布集中度低(期限结构分布集中度≤60%) | |||
0 | 客户集中度与相关性高(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前20%客户集中度>60%)或行业集中度及相关性高(行业集中度>60%)或期限结构分布集中度高(期限结构分布集中度>60%) | ||||
21.关联交易 (3分) | 3 | 未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未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 |||
0 | 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 ||||
22.保证金管理 (3分) | 3 |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不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 | |||
0 | 未达到上述任一条件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将收取到的客户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担保责任解除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将客户保证金退还客户;在客户违约、需要将客户保证金用于代偿时,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件及程序,擅自动用。 | ||||
23.客户保证金收取情况 (3分) (取评价期内两年数据的平均值) | 3 | 不收取客户保证金 | |||
2 | 收取客户保证金比例≤5% | ||||
1 | 5%﹤收取客户保证金比例≤10% | ||||
0 | 收取客户保证金比例>10% | ||||
五 | 接受监管工作情况 (20分) | 24.“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情况 (3分) | 3 | 接入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及业务数据。未报送1次扣1分,报送不及时、数据不准确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25.使用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系统 (3分) | 3 | 使用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全流程网办 | |||
2 | 使用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系统,但未实行全流程网办 | ||||
0 | 未使用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系统 | ||||
26.相关备案事项 (3分) | 3 | 变更相关事项或跨省开展业务,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关于简化优化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的补充通知》《关于调整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等申报材料和要求的通知》等规定程序备案。 | |||
0 | 变更事项或跨省开展业务,未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 ||||
27.接受监督检查 (3分) | 3 |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
0 | 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
28.整改情况 (3分) | 3 | 按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相关内容和标准,积极整改,在限期内整改合格 | |||
0 | 拒绝整改或限期内整改不合格 | ||||
29.投诉举报 (3分) | 3 | 基本无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每年经查核属实的被投诉举报次数未超过在保业务笔数1%的 | |||
0 | 投诉举报事件频发,每年经查核属实的被投诉举报次数超过在保业务笔数1%的 | ||||
30.上报风险事件 (2分) | 2 |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0 |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未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六 | 加分项(每项3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 | 31.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具有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及创业创新的典型做法,及时上报监管部门,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认可。 | |||
32.当年受到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 |||||
33.接受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 |||||
34.分类评级周期内增加实缴注册资本金5千万以上加3分,1亿元以上加5分。 | |||||
35.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认定符合加分条件的其他情形。 | |||||
合计 | |||||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4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