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对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提出新要求新标准。
二、目标任务
为抓好国家有关监管政策措施落实,进一步发挥分类评级工作的考核、引导双重作用,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我处在征求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省属融资担保机构意见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审计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借鉴兄弟省份有关做法,对《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鄂金发〔2020〕2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说明如下:
三、《办法》正文部分主要修订情况
一是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列入《办法》第一条,作为《办法》制定的文件依据。
二是在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类不得高于C级)中,加入“或者为失信、限高、已发生代偿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融资担保(因助企纾困、风险化解而开展的续贷、展期等业务除外,需提供证明),或者超出批准的区域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等情形,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审计和现场检查此类问题较多,严格限制跨区域展业也是国家开展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整治重要内容。
三是在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分类直接评为D级)中,加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增信,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情形,主要是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中不得开展的业务要求。
四是在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分类直接评为D级)中,加入“连续两年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情形,主要是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要求,借鉴兄弟省份的做法,以及采纳调研中收集的建议。
五是在第九条加分情形中,删除第四种情形,并增加两种情形:评分周期内增加实缴注册资本金5千万以上加3分,1亿元以上加5分 ;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认定符合加分条件的其他情形。主要明确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增加资本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并为融资担保公司好的做法加分留下一定空间。
六是修改了第十六条分类评级四个环节的时间,从明确到具体月份调整到每一个环节完成期限,这样便于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分类评估工作。
此外,根据改革实际调整省市金融管理部门名称。
四、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考核对象分类
根据股东背景及市场定位不同,此次明确将融资担保公司区分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及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两类。即将《办法》《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计分表》修改为《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计分表》,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计分表》对应,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五、《办法》附件分类评级指标和内容主要修订情况
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实际,本着突出核心指标,对有关指标内容进行调整。
一是将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周期由近3年调整为本次分类评级周期内。主要是避免出现一次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多次评级情况。(只涉及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二是调小实缴资本金分类区间。因为我省非政府融资担保公司实缴资本金主要集中在1-2亿元,调小规模分类区间,可提高区分度。
三是调整人力资源素质评分表述,更加准确易评价。
四是修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偏离主业部分指标,更新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四个不得”内容。
五是降低了在保余额增长率分值、增加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的分值。主要是考虑放大倍数可以更加客观衡量融担公司业务开展和高质量发展情况。另外,考虑到近年经济形势,适当调低了在保余额增长率、新型政银担增长率。
六是调整了平均融资担保费率评分值。主要是考虑监管条例明确,担保费率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才提出“非营利”要求,因此考虑到企业可持续发展角度,修改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具体费率限制。
七是调低担保代偿率上限,从之前的10%调整为5%。主要是考虑融资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引导企业提高风控水平。
八是修改数据报送评分内容。除了未报送需要扣分外,将报送不及时、数据不准确也纳入扣分内容,督促企业提高数据报送质量。
此外,对保证金管理、相关备案事项的依据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详见附件1、附件2。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4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