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资本市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2021-01-21 18:05 省人民政府
MB1500621/2021-04905 发文日期 2021-01-21
发布机构 省人民政府 鄂政发〔2021〕8号
其他 有效
文件名称 【资本市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全面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中央支持湖北发展一揽子政策双重机遇,促进增量加快提升,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整合各方力量,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存量持续优化,使全省上市公司治理及运作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更加真实有效,主营业务更加突出,投资者回报机制持续优化,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升。推动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才资源等要素向上市公司集聚协同,为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增添新动能,使上市公司成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强支撑。

二、培育高质量上市公司

(一)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源头质量,扩充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队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等政策支持力度,抓好各梯队企业的辅导培育,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水平。支持混改试点企业上市,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落实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支持我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速进入资本市场进程。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上市后备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按照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要求提供高效服务。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互联,支持企业挂牌新三板精选层,支持新三板精选层企业转板上市。进一步完善武汉股权交易中心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争取创新试点,发挥“四板”塔基作用。(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拓宽上市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收购境外资产和分拆上市等方式加快产业升级和产业链延伸。鼓励上市公司有针对性地引进战略投资者,发挥协同效应,促进做强做优。支持国有控股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分层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调整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多元化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化融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上市公司给予融资支持。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多样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发挥上市公司产业集群引领作用。依托我省各类产业园优势,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特色,发挥上市公司引领作用,创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促进以上市公司为主导的产业链集群发展,推动通信设备、生物医药、汽车制造、高端装备、生命健康和人工智能等多个领域的优质企业上市。充分发挥我省高校院所资源优势,建立校企联合发展机制,促进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落地,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提质增量。提升上市公司品牌效应,促进上市公司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大力发展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国有资本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布局高科技产业,扩大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范围。对于注册地在湖北,经营地不在湖北的上市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资金和项目投向湖北。(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四)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行为。督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各级国资部门要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纳入国资考核指标。(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不得选择性披露及误导投资者。各地、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共性问题的指导,加强会计审计风险提示,提升财务信息质量。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要加强专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增强上市公司会计、法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专业人员数据库,有效对接专业人才与上市公司需求。(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人社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

(六)妥善化解股权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风险原则,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股权质押风险化解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明确化解路径和时间表,完善全口径股权质押数据库。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积极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对纾困目的明确、决策程序合规、地方政府支持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或基金,建立适当容错机制,适度豁免纾困投资风险追究。(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七)积极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制定“一企一策”的解决方案,对存在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鼓励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速化解速度。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切实可行方案。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增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检察院、省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八)畅通退出渠道,支持劣质资产退市出清。把握资本市场退市常态化的趋势,支持上市公司通过主动退市、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等多元化方式出清风险。完善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协同保障上市公司平稳退市。对于恶意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坚持秉持退市出清的态度,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完善破产重整机制,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强化上市公司退市的主体责任,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支持投资者维权。(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检察院、省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九)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坚持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原则,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损害资本市场诚信度的行为,综合运用自律监管、行政措施等各类措施,加大线索发现和刑事移送力度,做到应移尽移。证券、银行、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信息资源共享,打通获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信息的绿色通道,建立协作沟通机制,完善立体式监管体系。(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检察院、省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十)突出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造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于造成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要对其融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限制。有效应用综合监管手段,严格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执业准则,促进中介机构质量的提升。要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各类相关责任人的失信和违规记录。(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检察院、省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十一)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部门要依托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各司其职落实好产业、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有效保障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和物流运输方面的资源,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六、打造良性发展市场环境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统筹协调,及时协调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重视上市公司战略资源,动态跟踪上市公司情况,专人专班落实上市公司相关需求。湖北证监局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政策措施,及时沟通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障碍。(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十三)优化营商环境。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依托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建立上市公司服务信息系统,建立上市公司财政、税务、金融、监管、行业信息、司法信息等查询共享机制。弘扬“店小二”精神,及时高效提供政务服务,帮助解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遇到的各类问题。(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税务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十四)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教育,鼓励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将投资者教育活动常态化和多元化,积极引导各类投资者理性投资,培养风险意识。探索支持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制度和民事代理诉讼制度等法治化手段积极维权。建立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鼓励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者纠纷化解工作,适时对投资者心理进行积极疏导,引导投资者合理合法维权。(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十五)营造良好舆论生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和引导作用,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与省主要新闻媒体在上市公司舆情监测、媒体通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支持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舆论环境。各部门要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加强舆论监管,对虚假报道及误导性新闻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净化舆论生态。(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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