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 起草说明

【文字解读】《湖北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 起草说明

2026-02-09 10:40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为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结合国家监管政策变化和我省实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鄂金发〔20204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以下简称修订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考虑

现场检查是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执法活动,具有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等作用。《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试行)》自20204月实施以来,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日趋复杂、各种风险隐患交织,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政策和要求不断调整,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场检查的实施,现行规定已然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与现行政策密切衔接。严格对标国家最新金融监管政策,紧密衔接《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等省法规规定,系统梳理完善了现场检查涉及的权利义务、职责分工、立项程序、检查流程等核心内容,并对检查范围、检查频次、检查程序、监督问责等关键条款进行修改,确保新修内容与最新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全面落实监管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的要求,删减现场检查和抽查比例、跨区域联合检查等规定,增加监管信息数据共享以及利用数据辅助检查等规定。同时,为鼓励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减轻企业的迎检负担,修改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组织查前调查等不必要的强制性规定给予检查组更多的自主权。

三是弥补现行规定不足。针对现行规定存在的程序不完善、流程不清晰、细节不到位等问题,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和部分省市已有做法,全面梳理现场检查前、中、后的各项工作要求,新增保密、回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有关规定,为实施现场检查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细化检查项目立项、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报告等内容。

二、主要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 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 号)《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3.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5.《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

除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外,起草修订稿过程中还参考借鉴了浙江江苏山东等其他省市出台的现场检查办法。

主要内容变化

修订稿四十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处理”“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附则”,与原《办法》结构相同,全篇条款数量增加13条、39%,字数篇幅增加约1400字、27%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总则对制定依据、现场检查的概念与分类、相关人员和组织的责任与义务等内容进行修订

(二)职责分工。省级和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进行修订

(三)立项管理。对现场检查频率和范围、检查立项管理、检查计划和方案制定流程等进行修订。

(四)检查流程。对实施检查前、实施过程中和检查完成后的各项工作要求进行细化

(五)检查处理。对现场检查报告、分类处置等进行修订。

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对现场检查监督机制进行细化。

附则。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概念内涵等进行修订。同步对附件部分表述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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