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 起草说明
为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结合国家监管政策变化和我省实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鄂金发〔2020〕4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以下简称修订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考虑
现场检查是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执法活动,具有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等作用。《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试行)》自2020年4月实施以来,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日趋复杂、各种风险隐患交织,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政策和要求不断调整,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场检查的实施,现行规定已然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与现行政策密切衔接。严格对标国家最新金融监管政策,紧密衔接《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等省内法规规定,系统梳理完善了现场检查中涉及的权利义务、职责分工、立项程序、检查流程等核心内容,并对检查范围、检查频次、检查程序、监督问责等关键条款进行修改,确保新修内容与最新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全面落实监管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的要求,删减现场检查和抽查比例、跨区域联合检查等规定,增加监管信息数据共享以及利用数据辅助检查等规定。同时,为鼓励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减轻企业的迎检负担,修改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组织查前调查等不必要的强制性规定,给予检查组更多的自主权。
三是弥补现行规定不足。针对现行规定存在的程序不完善、流程不清晰、细节不到位等问题,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和部分省市已有做法,全面梳理现场检查前、中、后的各项工作要求,新增保密、回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有关规定,为实施现场检查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细化检查项目立项、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报告等内容。
二、主要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 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 号)、《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3.《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
除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外,起草修订稿过程中还参考借鉴了浙江、江苏、山东等其他省市出台的现场检查办法。
三、主要内容变化
修订稿共七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处理”“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附则”,与原《办法》结构相同,全篇条款数量增加13条、39%,字数篇幅增加约1400字、27%。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总则。对制定依据、现场检查的概念与分类、相关人员和组织的责任与义务等内容进行修订。
(二)职责分工。对省级和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进行修订。
(三)立项管理。对现场检查频率和范围、检查立项管理、检查计划和方案制定流程等进行修订。
(四)检查流程。对实施检查前、实施过程中和检查完成后的各项工作要求进行细化。
(五)检查处理。对现场检查报告、分类处置等进行修订。
(六)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对现场检查监督机制进行细化。
(七)附则。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概念内涵等进行修订。同步对附件部分表述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4969号